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8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6月30日公司的总股本5,000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计共派发现金股利5,000万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2、自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期间,公司 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9.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2.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1.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9月25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9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9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9月18日至登记日:2023年9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健、蔡铁辉,公司股东袁晓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或本人持股发生变化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堑头新兴工业区莞长路东城段 142号

联系部门: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曾晴

电话:0769-22187143

八、备查文件

1.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