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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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9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8,118,438股扣除公司拟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数量668,000股后的117,450,4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00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23,490,087.6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若在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668,000股的回购注销工作,股份总数由118,118,438股变更为117,450,438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117,4504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9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9月2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9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配办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9月15日至登记日:2023年9月2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公司股东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减持意向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

咨询联系人:周国强

咨询电话:0572-8899721

传真电话:0572-8468710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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