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3-05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截至2023年9月14日下午 16:00,独立董事赵炳弟先生未收到股东投票权委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26号院奇安信安全中心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齐向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徐文杰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1-5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上述议案1-5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征集委托投票权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独立董事赵炳弟先生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截至2023年9月14日下午 16:00,独立董事赵炳弟先生未收到股东投票权委托。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天宁、赵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3-052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已提前以邮件方式发送。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齐向东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会董事逐项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21人调整为916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027.7600 万份调整为1,025.7600万份。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确定2023年9月19日为授予日,以52.0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916名激励对象授予1,025.7600万份股票期权,董事会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3-053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已提前以邮件方式发送。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继冉女士召集和主持,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会监事逐项审议通过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921人调整为916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027.7600 万份调整为1,025.7600万份。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9月19日为授予日,以52.0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916名激励对象授予1,025.7600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3-05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3年9月19日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025.7600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8,517.2377万股的1.4971%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23年9月19日为授予日,以52.01元/份行权价格向916名激励对象授予1,025.760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年8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和相关文件。
2、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8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6)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炳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8月7日到2023年8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9)。
5、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6、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上述共涉及股票期权2.0000万份。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21人调整为916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027.7600万份调整为1,025.7600万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9日,以52.0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916名激励对象授予1,025.7600万份股票期权。
3、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9月19日为授予日,以52.0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916名激励对象授予1,025.7600万份股票期权。
(四)股票期权授予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9月19日。
2、授予数量: 1,025.7600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68,517.2377万的1.4971%。
3、授予人数:916人。
4、行权价格:52.01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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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当期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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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外籍员工成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已充分说明。
4、除3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公司不再向前述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外,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9月19日为授予日,以52.0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916名激励对象授予1,025.7600万份股票期权。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9月19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025.7600万份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3.08元/份(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0274%、15.0545%、14.9406%、16.436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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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奇安信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3-051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6名自然人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6名自然人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激励计划,其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和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知悉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3-054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年8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和相关文件。
(二)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3年8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6)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炳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2023年8月7日到2023年8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9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9)。
(五)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六)2023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上述共涉及股票期权2.0000万份。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21人调整为916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027.7600 万份调整为1,025.7600万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921人调整为916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027.7600 万份调整为1,025.7600万份。前述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921人调整为916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027.7600 万份调整为1,025.7600万份。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奇安信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文件
(一)《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三)《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