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5 证券简称:江盐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3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1号)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57,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0,701,223.8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6,898,766.1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4月4日,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4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6-000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借款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已与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交通银行南昌洪都北大道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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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丁方为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户名: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结算账户账号为361899991011000918593、定期资金账户账号为361604200608510000692,开户行:交通银行南昌洪都北大道支行,截至2023年6月30日,结算账户及定期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肆拾伍万贰仟贰佰零柒元贰角叁分(RMB 153,452,207.23元),上述募集资金须用于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2、丁方作为甲方控股子公司拟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建设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账号为361899991011001039675,开户行:交通银行南昌洪都北大道支行,截至2023年8月25日,专户余额为零元整(RMB 0.00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账户不开通除查询、企业网上银行、银企对账以外的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单位结算卡等渠道支付功能,不开通代发、代扣、定期借记等其他被动支付类业务功能。乙方通过邮件形式向甲方确认划款指令,加强监管,但乙方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负责进行实质审查。丁方在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资金前,需提前以协议约定的邮件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条 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甲、丁双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超、王东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所有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丁方的授权文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六条 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及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如监管账户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导致乙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则乙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责任。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若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及丁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条 协议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监管工作,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二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此公告。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