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前
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3-09-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9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证监办发〔2022〕113号),9月29日(星期五)至10月6日(星期五)休市,10月9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另外,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决定2023年9月27日、9月28日暂停摩根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和其他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转换为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赎回业务等其他业务以及我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各项交易业务仍照常办理。自2023年10月9日起,本基金所有销售网点恢复办理本基金的正常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请投资人及时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假期带来不便及资金在途的损失。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 889 4888,或登录网站am.jpmorgan.com/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2日

关于摩根中证碳中和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摩根中证碳中和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截至2023年9月20日,摩根中证碳中和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摩根中证碳中和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摩根中证碳中和60ETF

场内简称:碳60ETF

基金代码:56096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12月29日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基金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截至2023年9月20日,本基金已连续3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特此提示投资人注意相关情况。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办理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交易等业务。本基金正式进入清算程序前,仍然正常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交易等业务,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2、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3、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am.jpmorgan.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适合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2日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

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同时因本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拟对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涉及)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本公司将同步修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

上述修改将自2023年9月22日起正式生效。

二、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份额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

1、上述基金增设的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的详细情况如下所示:

(1)申购费:

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 〈30日 0.5%

30日≤N 0%

对C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相应年费率计提。

2、C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

C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四、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具体情况

因本公司的原股东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分别持有的本公司51%和49%的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公司100%股权,摩根大通公司(JPMorgan Chase &Co.)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审批》之要求,本公司承诺在基金合同中增加临时基金管理人相关条款,故拟就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的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涉及)进行修订。

五、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可以附件《〈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及《〈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为参考。

六、重要提示

根据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关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am.jpmorgan.com/cn)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2日

附件:

1、《〈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1、《〈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2、《〈摩根中国生物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