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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协同上市公司共同落实国家、河南省超硬材料产业发展政策,引入更多战略资源,促进上市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落地实施,实现上市公司持续性发展及做大做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2023年9月11日,许昌产投召开董事会,同意以协议转让方式从黄河集团收购其持有的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13,5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3.52元,合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7,520万元。
2023年9月13日,许昌投资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黄河旋风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许昌市国有产业投资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黄河集团持有的黄河旋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授权许昌投资经营层依规依法对后续相关事宜进行决策。
2023年9月14日,许昌投资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同意由许昌产投出资收购黄河集团持有的黄河旋风13,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受让价格3.52元/股,资金来源为许昌投资对许昌产投注入的注册资本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内部决策和批准程序,不涉及其他批准程序。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外部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需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及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3年9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昌市国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许昌产投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黄河集团持有上市公司黄河旋风非限售流通股135,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6%。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黄河旋风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许昌金投持有黄河旋风98,280,298股股份,占黄河旋风总股本6.81%。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昌产投持有黄河旋风135,000,00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9.36%,一致行动人许昌金投持有黄河旋风98,280,298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6.81%,合计占黄河旋风总股本的16.18%。
权益变动前后原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股权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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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黄河旋风的实际控制人为乔秋生先生,直接/间接持股293,659,702股(占总股本20.36%)。本次权益变动后,乔秋生先生直接/间接持股158,659,702股(占总股本11.00%);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昌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许昌金投合计持股233,280,298股(占总股本16.18%)。黄河旋风的控股股东变更为许昌产投,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许昌市财政局。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昌市国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葛市人民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乔秋生
乙方(受让方):许昌市国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永
……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3,5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9.36%,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每股转让价格为3.52元,合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7,520万元(大写:肆亿柒仟伍佰贰拾万圆整)。
第二条 乙方同意按3.52元/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受让甲方转让的上述股份。
第三条 除非各方另行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上述已确定的转让价格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第四条 各方同意,除各方另行协商同意外,股份转让价款按照以下进度支付: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分期预付2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亿圆整),为保障乙方权益,甲方承诺用其名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及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等)抵押/质押给乙方,抵押/质押物价值不低于已预付资金的120%。甲方保证乙方支付的资金优先用于解押标的股份。
2、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批复后,乙方已预付的前期款项可直接转为股份转让款。
3、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次股份转让确认意见后,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5,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圆整);
4、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标的股份转让款22,520万元(大写:贰亿贰仟伍佰贰拾万圆整)。
第五条 股份过户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符合相应条件和资格,不违反在本协议签署之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法院发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政府机构发出的命令;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合约、承诺或其他文件;
2、签署本协议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已取得本协议所述股份转让必需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3、甲方所持标的股份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除质押情形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的代持、收益权或投票权转移、冻结、拍卖、查封、拟对外处置等任何形式的受到限制或权利负担、权利不完整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除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调整标的股份的预期、主张或权利。标的股份依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4、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款项后的三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或将持有的其他未质押非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乙方;甲方承诺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标的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
5、甲方已明确知悉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事项尚需取得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批复,甲方作出以下不可撤销承诺和保证:
若本次股份转让未能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批复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顺利完成过户登记,甲方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前期款项;若逾期支付,乙方将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未支付款项相应利息。
第七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拥有与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已取得受让标的股份所必需的内部批准与授权,但本次股份转让所需取得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批复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不在乙方保证范围内;
2、其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各方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3、其不存在未决司法程序或据其所知对其有威胁的司法程序,也不存在任何已知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履行义务能力的诉讼据以发生的实质性基础;
4、其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交易提交的任何文件均有效、真实、完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述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5、本次股份受让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八条 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同时修改目标公司章程等。
1、董事会成员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甲方可提名2名,乙方可提名4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换届时甲方可提名1名,乙方可提名2名。
2、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除职工监事1名外,甲方、乙方各提名1名。
3、经营层财务总监经乙方推荐、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
第十二条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鉴于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事项需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并须获得乙方所属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最终同意批复,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2、本协议于乙方获得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批复手续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黄河集团持有上市公司262,218,76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18%,质押情况如下所示:
■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五节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转让总价款为47,520万元,交易价格为每股3.52元,交易股份数量为135,000,000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及声明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昌产投收购黄河旋风股权的资金47,520万元,来自控股股东许昌投资对其注入注册资本金。
许昌产投和许昌投资承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该资金来源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不存在向第三方公开募集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若发生任何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为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许昌投资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出让许昌金控所持有的许钻科技股权的可能。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黄河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对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调整:
“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同时修改目标公司章程等。
1、董事会成员9名,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甲方可提名2名,乙方可提名4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换届时甲方可提名1名,乙方可提名2名。
2、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除职工监事1名外,甲方、乙方各提名1名。
3、经营层财务总监经乙方推荐、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六、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昌产投及其控股股东许昌投资承诺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3)本公司/单位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4)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障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单位除通过下属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一致行动人许昌金投的控股股东许昌金控持有河南许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是其第一大股东;黄河旋风持有许钻科技20%股权。许钻科技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电动机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与黄河旋风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重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许钻科技的业务主要为黄河旋风提供生产配套服务,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以外第三方销售产品的情形,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竞争关系。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许昌产投及许昌投资承诺如下:
“1、就河南许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事宜,本公司承诺将于36个月内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整合、终止相关经营、资产出售至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进行处理,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2、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3、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同黄河旋风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黄河旋风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从事与黄河旋风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凡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黄河旋风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黄河旋风或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5、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本公司将赔偿黄河旋风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因同业竞争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并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黄河旋风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竞争业务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黄河旋风所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一致行动人许昌金投的控股股东许昌金控持有河南许钻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是其第一大股东;黄河旋风持有许钻科技20%股权。许钻科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日常关联交易行为。
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昌产投及其控股股东许昌投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移转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监事张会涛、财务负责人宋萌萌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张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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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次买卖股票的行为,张会涛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二)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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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次买卖股票的行为,宋萌萌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除上述交易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及时公告。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昌产投2020-2022年财务报表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3年1-6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具体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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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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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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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权益变动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在本次权益变动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有关当事人就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内部决策文件;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在报告日前24个月相关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8、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1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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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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