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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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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3-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74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于2022年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200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3]3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2023年9月21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文一波,性别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启迪环境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仲华,性别男,1962年6月出生,时任启迪环境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志伟,性别男,1971年6月出生,时任启迪环境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万峰, 性别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启迪环境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湖北证监局对启迪环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启迪环境、文一波、万峰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王志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张仲华的要求,湖北证监局于2023年5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仲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启迪环境在2017年-2018年间,通过伪造虚假分包合同及节点结算单确认成本,虚构了相关PPP项目合同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或虚假确认总包合同收入,导致启迪环境2017、2018年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虚假列报主要存在于启迪环境对宜昌、荆州、吉首、南宁四个项目的会计处理中。经汇总,启迪环境在宜昌、吉首、荆州、南宁四个总包项目的核算中,虚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共造成2017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62,953,047.75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31,798,198.19元,虚增利润总额131,154,849.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70%;2018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67,224,667.73元,主营业务成本259,259,705.10元,虚增利润总额107,964,962.6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99%。

二、启迪环境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9月24日,启迪环境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启迪环境最终成功发行债券(19启迪G2, 112978.SZ),募集资金5亿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访谈记录、情况说明、项目入账凭证、产值确认表、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

文一波2017年、2018年任董事长,全面管理公司事务,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董事长文一波签批。文一波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仲华2017年、2018年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有总经理张仲华签批。张仲华在启迪环境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志伟为2017年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7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万峰为2018年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启迪环境2018年的年度报告、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确认,为启迪环境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与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仲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一、申辩人不存在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进行签批的情况,对启迪环境虚报工程量、提前或虚假确认合同收入不具备核查与知悉可能。二、申辩人受启迪环境股东委派担任总经理,任职时间短,不具备就案涉项目组织、策划虚报分包及总包工程量,提前或虚假确认合同收入的能力。三、申辩人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没有动机参与年报虚假记载。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辩人决策并主导实施、参与了案涉项目提前或虚假确认收入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参与虚假记载的行为。五、申辩人信赖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申辩人并非财务专业人士,无法发现虚假记载端倪。

经复核,湖北证监局认为:当事人张仲华作为启迪环境时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依法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张仲华称其对启迪环境财务造假事项不知悉、未参与,任职时间短、信赖专业审计机构等理由,均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关于张仲华主张其未在吉首项目、南宁项目、宜昌项目中伪造的《分包合同》签批单上签字也与实际情况不符。综上,湖北证监局对张仲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湖北证监局认为,启迪环境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启迪环境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第三款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

一、对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二、对文一波、张仲华、王志伟、万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及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的情形,公司不涉及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3-075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止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9.88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30.75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40.6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05%。

2、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部分涉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或正在协商过程中,相关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及资产情况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1、(2022)京74民初3462号

由于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控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所约定的贷款偿付义务,清控财务公司已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经公司法务部门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并向法院咨询,清控财务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对公司所持有的浦华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宜昌浦华长江水务有限公司、辛集冀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咸宁浦华高新水务有限公司、淮安零碳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湘潭桑德农建城乡供水有限公司、通城桑德隽清水务有限公司、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鹤峰浦华水务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股权实施诉讼保全措施。

公司正就上述债权债务的后续处置与清控财务公司积极协商。公司将就本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案件144起,涉及金额合计32,501,274.12元。其中:

(1)撤诉案件59件,标的金额10,583,312.49元;

(2)待开庭审理的案件14件,标的金额4,307,217.46元;

(3)一审已开庭未判决案件1件,标的金额1,933,797.72元;

(4)一审已判决案件70起,涉及索赔金额15,676,946.45元。

3、湖南静脉园项目行政判决进展

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诉被告湘潭市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桑德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补偿、赔偿一案提起诉讼。2022年4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2021)湘03行初57号,判决如下:(1)责令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不再履行后的损失补偿、赔偿问题与原告协商解决;(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项已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公司将继续与相关方协商补偿及赔偿问题,该事项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影响尚待审计确认。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40.6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05%,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止目前,待履行金额为21.56亿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部分涉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或正在协商过程中,相关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及公司资产情况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