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1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31,681,102股
2、发行价格:42.11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334,091,205.22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324,904,282.26元
● 预计上市时间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31,681,102股已于2023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31,681,10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484,268,287股 (发行完成后)的6.54%。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仍为白厚善先生。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募集资金规模及投向的议案》《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2年7月29日,本次发行经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9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452,587,185股)的7%,即31,681,102股(含本数)。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31,681,102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31,681,102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为31,681,102股。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9月6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41.50元/股。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2.11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底价41.50元/股的101.47%。
4、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4,091,205.2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186,922.9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4,904,282.26元。
5、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认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3名,发行价格为42.11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1,681,10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34,091,205.22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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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发行股票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的13名获配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将其认购资金汇入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定的收款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3年9月1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502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9月13日止,参与本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至华泰联合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开设的账户,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334,091,205.22元。
2023年9月1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503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9月14日止,公司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81,10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11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334,091,205.2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9,186,922.96 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24,904,282.26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31,681,10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293,223,180.26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4,268,287.00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484,268,287.0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31,681,102股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1、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规模以及竞价、定价和配售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查验,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取得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3名,发行价格为42.11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为31,681,10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34,091,205.22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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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将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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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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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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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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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深改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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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深改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理人浙江富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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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丰益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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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寿资产-PIPE2020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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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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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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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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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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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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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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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2023年9月8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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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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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仍为白厚善先生。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31,681,102股已于2023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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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31,681,10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仍为白厚善先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全部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收入规模与盈利能力,但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 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 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为本次发行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保荐代表人:韩斐冲、董瑞超
项目协办人:贾光宇
项目组成员:廖君、金巍锋、吴过、阚傲、黄鹏、陈湘、王波涛
电话:010-56839312
传真:010-5683950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王健刚、马锐、刘云龙
电话:010-85191300
传真:010-85191350
(三)审计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
负责人:郑启华
经办会计师:倪国君、胡友邻、何林飞、高勇
电话:0571-89722487
传真:0571-88216999
(四)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
负责人:郑启华
经办会计师:何林飞、高勇
电话:0571-89722487
传真:0571-88216999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2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
被动稀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致,公司总股本由452,587,185股增加至484,268,287股,使得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白厚善先生(即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即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容百新能源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容百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68,675,400股,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由37.27%被动稀释至34.83%,被动稀释超过1%。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31,681,102股,上述新增股份已于2023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452,587,185股增加至484,268,287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白厚善先生(即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即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容百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容百新能源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容百新能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68,675,400股,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由37.27%被动稀释至34.83%,被动稀释超过1%。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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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根据股东后续持股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