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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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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60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09月19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09月25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9名,独立董事蒋春燕、解亘、肖侠以通讯方式参加。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士斌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31,389,073.29元,其中2023年半年度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2,420,895,827.14元,加上前期滚存未分配利润1,492,016,800.24元,2023 年半年度可供分配利润 3,923,405,873.53元(2023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按公司2023年半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董事会审议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61,277,126股,以此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69,660,263.80元(含税)。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9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61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09月19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09月25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出席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卫刚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31,389,073.29元,其中2023年半年度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2,420,895,827.14元,加上前期滚存未分配利润1,492,016,800.24元,2023 年半年度可供分配利润 3,923,405,873.53元(2023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按公司2023年半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董事会审议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61,277,126股,以此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69,660,263.80元(含税)。

本议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09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62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31,389,073.29元,其中2023年半年度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2,420,895,827.14元,加上前期滚存未分配利润1,492,016,800.24元,2023 年半年度可供分配利润 3,923,405,873.53元(2023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按公司2023年半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董事会审议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61,277,126股,以此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69,660,263.80元(含税)。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2023年09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全体董事均同意该议案,董事会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并同意将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且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内外部因素、公司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未来资金需求,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相关风险提示

1、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9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3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0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0月11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11日

至2023年10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2023年09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23年09月26日公司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公告及上网文件。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委托人的有效持股凭证、书面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

(三)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会议登记时间:2023 年10月09日的 8:30-16:30。

(五)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会议登记方式:股东(或代理人)可以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或用信函、邮件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会期时间半天,与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电 话:0518-87018519

邮 箱:dsh@quartzpacific.com

地 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

邮 编:222342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