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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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3-092

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9月17日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锐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3-093

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之“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总部高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冠宇珠海分公司”)作为“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39号文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发行30,890,43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债券面值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9,043,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1,656,437.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57,386,562.10元。

截至2022年10月2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且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351C00060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投入情况

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下列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与“总部高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拟利用现有厂房,购置先进叠片工艺生产设备,建设叠片工艺自动化生产线,有助于公司完成叠片工艺的生产布局,强化产品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总部高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拟通过购置自动化设备,对公司珠海总部厂区内产线进行自动化升级改造,替换老旧设备,并针对部分产线引入极耳中置技术以优化生产工艺。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相关工作,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然而受到市场环境变化、公司战略规划调整等因素影响,上述项目实施进度有所延缓。

截至目前,“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完成部分产线的搭建并投入使用,“总部高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已完成部分产线的生产工艺升级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的延缓没有影响到公司产品订单的供给,公司与下游客户合作关系稳定。

为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和项目效益,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安全合理地运用资金,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要求,公司经审慎研究,拟将“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与“总部高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0月延期至2024年10月。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拟在现有土地上新建锂离子电池试验中心及测试中心,并同步引进研发测试设备。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加速公司研发成果落地,推动产品的更新换代,同时也将加强公司对于原材料及在研产品的测试能力,扩大研发测试范围并提高研发测试效率。

为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生产运营效率,重庆冠宇珠海分公司拟在该募投项目的部分设备及场地上进行相应研发及测试工作,因此公司拟增加重庆冠宇珠海分公司作为“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如下:

该募投项目的建设主体仍为珠海冠宇,新增实施主体重庆冠宇珠海分公司不会进行项目建设或直接使用募集资金。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有利于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生产运营效率,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叠片生产线建设项目”与“总部高性能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技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0月延期至2024年10月,增加重庆冠宇珠海分公司作为“锂离子电池试验与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和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的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