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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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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90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2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沈海标先生主持,会议经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董事沈海标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9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2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经认真审议研究,全体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备查文件:

1、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89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5月29日,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2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2、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12月29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及违规资金利息,并且2021年年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关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情况的审核报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因公司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2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围海股份”变更为“ST围海”。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对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44、2019-045、2019-076、2019-090、2020-074、2020-083、2020-175、2020-189、2020-198、2021-030、2021-035、2021-090、2021-092、2021-095、2021-107、2021-113、2021-127、2021-156、2022-003、2022-033、2022-051、2022-059、2022-097、2022-110、2022-126、2022-142、2022-153、2022-160、2022-166、2022-174、2022-183、2023-008、2023-014、2023-015、2023-018、2023-038、2023-050、2023-066、2023-079)。

二、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一)资金占用情况及进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7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围海)为关联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合计 13.54 亿元。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在冯全宏授意安排下,*ST 围海通过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预付款间接划转、提供借款直接划转等形式,向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贸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累计 34,635 万元,涉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围海控股及其控制的公司占用*ST 围海资金余额 85,127.79 万元,其中通过*ST 围海项目部员工或劳务公司等中间方占用资金余额 18,385 万元,因上述担保事项资金划扣转为资金占用 66,742.79 万元。”

(二)违规担保情况及进展

2018-2019年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围海控股及相关方融资提供担保。违规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1、长安银行违规担保案

2018年11月-2019年7月,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先后被作为围海控股的关联方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及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立承兑汇票的担保,共涉及违规担保发生金额为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余额为6亿元。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共计6亿元长安银行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已被长安银行扣划,用于归还银承垫款。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为被告,请求法院对公司、工程开发公司与长安银行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判决无效。

2022年6月,根据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 03 民初 097 号、[2021] 陕 03 民初 098 号、[2021]陕 03 民初 0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法院认为该等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应移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侦察,故裁定驳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的起诉;2023年1月,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陕民终 306 号、[2022]陕民终 362 号、[2022]陕民终 363 号、[2022]陕民终 364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 03 民初 97 号、(2021)陕 03 民初 98 号、(2021)陕 03 民初 99 号、(2021)陕 03 民初 100 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

2、顾文举违规担保案

2018年7月,围海控股向顾文举借款人民币壹亿元。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签署了《无限连带责任书》为围海控股提供担保。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还清借款,顾文举起诉借款方围海控股、公司和其它相关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021年7月,法院二审判决公司应当对围海控股偿还顾文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代理费等给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结果,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与顾文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支付赔偿责任款项共计4,150万元后,免除公司因该案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案已结案。

3、王重良违规担保案

2018年9月,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围海控股、王重良等相关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公司承诺对围海控股在《还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王重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围海控股归还本息及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9月,法院根据该裁决书扣划了公司账户资金。该违规担保案公司实际赔偿2,291.69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结案。

4、邵志云违规担保案

2019年4月,围海控股向邵志云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先生未经法定程序,以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保证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因围海控股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本息,邵志云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等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案件本金为680万元)。目前公司已对外赔付,实际赔偿301.10万元(不含诉讼费用),该案已结案。

5、中弘保理违规担保案

2019年2月,围海控股、围海控股关联方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怀贸易”)与签订中弘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保理”)综合服务协议,由中弘保理向科怀贸易提供最高融资额度人民币叁亿柒千万元整,中弘保理及科怀贸易另行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围海股份对该笔商业保理合同承担无条件回购承诺。围海控股实际开具汇票总金额500万元。公司违规担保余额500万元,该案件暂未引发诉讼纠纷。

三、解决措施

围海控股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重整司法程序,重整计划已获法院裁定批准。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收购围海控股 100%的违规资金(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金额)收益权,化解围海控股对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已于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围海控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 856,386,842.06 元。

2022 年 12 月29日,公司已收到宁波舜农和源真投资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合计92,795,000.39元,违规资金利息已全部到账。

四、其它说明

1、2019年5月29日,因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2019 年8月29日,因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1年3月24日,因重要子公司失控的重大缺陷,公司被审计机构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24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29日、2021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司已于2022年4月22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共计85,638.68万元,并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的违规资金利息共计9,279.50万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2022年度年审会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2-064)、《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078)、《关于收到违规资金利息的公告》(2022-18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2、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其他风险警示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88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22023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3年7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2023年8月22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87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诉讼人);

3.涉案的金额:6,333,713.16元,其中应诉通知涉案金额为34,481元,判决阶段涉案金额为6,299,232.1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部分案件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于终审判决阶段的案件,因涉案金额较小,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12月30日、及2023年3月29日、2023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浙02 民初411 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02 民初 106 号、(2022)浙 02 民初 587 号、(2022)浙 02 民初 568 号、(2022)浙 02 民初 871 号、(2023)浙02民初23号、(2023)浙 02 民初 166 号、(2023)浙 02 民初 183 号、(2023)浙 02 民初 178 号、(2023)浙 02 民初 180 号】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641号、(2023)浙民终585号】等相关法院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陈志群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34,481元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手续费及印花税75.55元

(3)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陈志群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陈志群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陈志群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收到《判决书》的情况

(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02 民初 106 号、(2023)浙02民初23号、(2023)浙 02 民初 166 号、(2023)浙 02 民初 183 号、(2023)浙 02 民初 178 号、(2023)浙 02 民初 180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冯锦苏等212名投资者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冯锦苏等212人投资损失12,940,411.5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冯锦苏等212名投资者投资损失5,389,392.7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共212,981 元,由原告冯锦苏等212名投资者负担130,352元,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629元。

(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 02 民初 587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郑铭江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

2、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赔偿原告郑铭江投资损失1,100,000元。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郑铭江投资损失333,430.30 元;

(2)被告冯全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郑铭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 元,由原告郑铭江负担10,244 元,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共同负担4,456元。

(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 02 民初 568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云青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冯全宏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云青投资损失2,399,156.29元;

(2)判令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共同负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云青投资损失543,217.25 元;

(2)被告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李云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93元,由原告李云青负担20,108元,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共同负担5,885元。

(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 02 民初 871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赵正平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正平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375,321.15元;

(2)判令冯全宏、杨贤水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正平投资损失合计33,191.89元;

(2)被告冯全宏、杨贤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赵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930元,由原告赵正平负担6,317元,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共同负担613元。

(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641号】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李云青

被上诉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

2、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云青投资损失 2,399,156.29 元;

(2)判令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戈明亮、胡寿胜、陈伟、龚晓虎、吴良勇共同负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1,786 元,由上诉人李云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浙江省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585号】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赵正平

被上诉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杨贤水

2、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赵正平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375,321.15元;

(2)判令冯全宏、杨贤水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30 元,由上诉人赵正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目前部分案件尚未开庭,部分案件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未决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于终审判决阶段的案件,因涉案金额较小,暂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9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的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使用,公司向控股股东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农”)借款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即LPR)计算,借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总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本次借款无需上市公司抵押和担保。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关系

宁波舜农持有公司14.74%的股权,杭州光曜致新钟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曜钟洋”)持有公司14.85%的股权,光曜钟洋将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宁波舜农行使,宁波舜农合计享有公司 29.59%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借款构成关联交易。

(三)公司于 2023 年9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沈海标先生回避表决。因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的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中 6.3.10条的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豁免股东大会程序,并已获得了交易所的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8104689K

成立时间:2001年4月29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标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资源管理;土地整治服务;谷物种植;蔬菜种植;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农业机械销售;树木种植经营;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花卉种植;棉花种植;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天然水收集与分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宁波舜瑞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宁波舜农100%股权,宁波舜农的实际控制人为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公司与宁波舜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经营管理等方面保持独立。

关联关系:宁波舜农持有公司14.74%的股权,光曜钟洋持有公司14.85%的股权,光曜钟洋将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宁波舜农行使,宁波舜农合计享有公司 29.59%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经查询,宁波舜农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经审计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末,宁波舜农总资产2,771,665.47万元,净资产1,127,554.70万元,营业收入79,487.44万元,净利润3,875.80万元。

三、关联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原则。

公司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该定价是依据公司当前融资成本和外部金融机构报价的基础,结合未来12个月融资难度及融资成本趋势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借款实际借出期限以出借方向借款方指定帐户汇出时间为准。

2、借款用途: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使用。

3、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于借款协议签署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执行,借款利息按日计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使用,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股权转让以及高层人事变动。

七、过去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3 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工程项目中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宁波舜农的全资子公司余姚市农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余姚市海塘安澜综合提升工程(陶家路江以东段)二期II标段施工施工合同》,合同签订金额为236,695,034元。

八、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借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和公司运营,利率定价合理,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