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3-071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8月主要经营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年以来,江苏银行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着力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推动量的合理增长、质的有效提升、结构持续优化、效益稳定提高,努力争当执行政策、遵从监管和市场表现的“三好学生”,经营发展持续保持稳健良好态势。
经初步核算,截至2023年8月末,资产总额超3.3万亿元,较年初增逾10%;各项存款余额18973亿元,较年初增长16.75%,各项贷款余额17680亿元,较年初增长10.21%。1-8月份,经营效益稳健增长,资产质量保持平稳。
本公告所载2023年1-8月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审计,仅供投资者参考,不能以此推算本行前三季度和全年业绩情况,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3-067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在公司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4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4名。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聘任罗锋先生、高增银先生、丁宗红先生担任公司副行长(简历见附件),任职资格待监管部门核准。
二、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修订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提名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提名葛仁余先生、吴典军先生、胡军先生、林海涛先生、姜健先生、唐劲松先生、任桐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李心丹先生、洪磊先生、陈忠阳先生、于绪刚先生、范卿午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关于召开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10月12日(星期四)下午2:30在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1.罗锋、高增银、丁宗红主要简历
2.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主要简历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1
罗锋、高增银、丁宗红主要简历
罗锋,男,1972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审计师。曾任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金融审计二处主任科员、副处长,江苏银行内审部总经理。现任江苏银行党委委员、业务总监,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高增银,男,1977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苏州分行投资银行副总经理、总经理,江苏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江苏银行党委委员,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丁宗红,男,1973年生,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江苏银行无锡诚业支行行长、无锡分行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总经理,江苏银行无锡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江苏银行小企业金融部(普惠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绿色金融部总经理。
附件2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主要简历
一、执行董事候选人
葛仁余,男,1965年生,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分行计算机处科员、科技处处长助理、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运行中心经理、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南京银行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江苏银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江苏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现任江苏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首席信息官。
吴典军,男,1969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农发行连云港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农发行江苏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江苏银行办公室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部长。现任江苏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董事会秘书、副行长。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李心丹,男,1966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院院长,南京大学人文社科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南京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证券、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汇丰银行(中国)、东吴证券、江苏银行独立董事。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公司治理指数委员会委员,指数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
洪磊,男,1970年生,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南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培训部主任、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现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合伙人,江苏银行独立董事。兼任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陈忠阳,男,1968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国际金融教研室讲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国际学院副院长、学术委员会主席、金融风险管理学科建设负责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达诚基金、中投信托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吴证券、用友金融信息技术、工银瑞信基金、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银行独立董事。
于绪刚,男,1968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二届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及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大成基金、中原证券、包钢股份、华创阳安独立董事等。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固定收益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第十三届中央社会服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法律硕士导师,上海金力泰化工、大丰港和顺科技、西安吉利电子新材料、申港证券、江苏银行独立董事。
范卿午,男,1963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家科委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经理,中国证券业培训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集团公司总经济师,中国电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兴业银行董事,南京银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杭州银行独立董事等。现任富阳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劳雷影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股东董事候选人
胡军,男,1970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员,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二部经理助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江苏银行股东董事。
林海涛,男,1976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主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男,1966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证券公司人事处科长,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南京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江苏银行股东董事。
唐劲松,1969年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现任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银行股东董事。
任桐,男,1967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编辑。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局)办公室副主任、宣传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广播传媒中心副总裁,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党委委员、副台长,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银行股东董事。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现提名李心丹、洪磊、陈忠阳、于绪刚、范卿午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心丹、洪磊、陈忠阳、于绪刚、范卿午,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为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6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本人已经通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心丹、洪磊
陈忠阳、于绪刚、范卿午
2023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3-068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监事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朱其龙监事长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和股权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潘俊先生、陈礼标先生、刘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郑刚先生、吴志华先生、李朝勤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权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
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
和股权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外部监事候选人简历
潘俊,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工商管理(财务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会计学术领军人才,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曾任江苏大学讲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会计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江苏银行外部监事。
陈礼标,1982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南京东方智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任广州掌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MobTech)联合创始人、董事长;江苏银行外部监事。
刘伟,1982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执业律师。曾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规则委员会委员;江苏银行外部监事。
二、股权监事候选人简历
郑刚,197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曾任苏州互感器厂会计、财务科副科长、财务科科长,苏州电器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任财务部经理,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经济发展部经理、苏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江苏银行股权监事。
吴志华,男,1973年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助理工程师。曾任如皋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规划建设局局长,如皋市江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如皋市江安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如皋市长江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如皋市副市长,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委常委、副县长,海南州绿色产业发展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工作)(援青),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挂职)。现任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朝勤,男,1981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句容市人民法院办公室科员,镇江市政府办综合六处科员、副处长,镇江市政府办综合七处处长、综合四处处长,镇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镇江市丹徒区国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3-069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0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0月12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4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12日
至2023年10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七)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前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进行披露。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一)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材料
1、法人股东: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单位证明的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件、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单位证明的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证券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方式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现场出席会议时,提交上述登记资料(除营业执照外)的原件。
(三)登记时间
2023年10月7日至10月8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登记地点: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3222室。
电子邮箱:dshbgs@jsbchina.cn
(四)会议现场登记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提前办理登记手续直接参会的,应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在会议现场签到处提供符合本条规定的登记文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参会资格审核。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3222室
邮编:210001
联系人:董女士、刘女士
联系电话:025-58588351、58588047
电子邮箱:dshbgs@jsbchina.cn
(二)与会人员交通、食宿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09-27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23-070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0053 可转债简称:苏银转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苏银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八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3年10月19日
● 赎回价格:102.110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3年10月20日
● 最后交易日:2023年10月16日
截至2023年9月26日收市后,距离10月16日(“苏银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8个交易日,10月16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 最后转股日:2023年10月19日
截至2023年9月26日收市后,距离10月19日(“苏银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11个交易日,10月19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苏银转债”将自2023年10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5.48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合计102.110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 特提醒“苏银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实施转股或卖出交易,以避免可能面临的投资损失。
●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相关规定,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和交易规则,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票已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苏银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48元/股的130%(含130%)(即7.12元/股),已触发“苏银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本行于2023年9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苏银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行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苏银转债”全部赎回。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等,现将赎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本行《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和交易规则,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本行股票已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苏银转债”当期转股价格5.48元/股的130%(含130%)(即7.12元/股),已触发“苏银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与赎回对象
本次赎回登记日为2023年10月19日,赎回对象为2023年10月1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苏银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2.110元/张。
其中,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即100元/张;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即3.5%;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息日:2023年3月14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3年10月20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计220天。
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3.5%×220/365=2.110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2.110=102.110元/张。
(四)赎回程序
本行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苏银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苏银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当本行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3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苏银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行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行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3年10月20日
本行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苏银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截至2023年9月26日收市后,距离10月16日(“苏银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8个交易日,10月16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10月16日收市后,“苏银转债”将停止交易。
截至2023年9月26日收市后,距离10月19日(“苏银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11个交易日,10月19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10月19日收市后,“苏银转债”将停止转股。
(七)摘牌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苏银转债”将自2023年10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苏银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2.110元(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1.688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苏银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2.11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2.110元。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3年9月26日收市后,距离10月16日(“苏银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8个交易日,10月16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10月20日(“苏银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11个交易日,10月19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二)投资者持有的“苏银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2023年10月19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苏银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并按照102.110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苏银转债”将自2023年10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因目前“苏银转债”二级市场价格(2023年9月26日收盘价为132.235元/张)与赎回价格(102.110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苏银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52890919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