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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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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3-09-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6证券简称:瀚叶股份公告编号:2023-068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铜箔”)提供借款人民币8,160.00万元(可滚动使用),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控制的企业江苏亨通精密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铜业”)拟按49%出资比例,按与公司同等条件向亨通铜箔提供借款人民币7,840.00万元(可滚动使用)。本次借款期限均为3年(以实际发放日起计算),年利率3.5%。

●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借款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亨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的交易累计7次(不含本次交易,也不含控股子公司与其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64,500.07万元;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为满足亨通铜箔的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亨通铜箔提供借款人民币8,160.00万元(可滚动使用),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控制的企业亨通铜业拟按49%出资比例向亨通铜箔提供借款人民币7,840.00万元(可滚动使用)。本次借款期限均为3年(以实际发放日起计算),年利率3.5%。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亨通铜箔提供借款人民币8,160.00万元(可滚动使用),亨通铜业按49%出资比例向亨通铜箔提供借款人民币7,840.00万元(可滚动使用)。本次借款期限均为3年(以实际发放日起计算),年利率3.5%。关联董事崔巍先生、张荆京先生、沈新华先生、吴燕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亨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的交易累计7次(不含本次交易,也不含控股子公司与其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64,500.07万元;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本次交易金额及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累计(已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亨通铜业系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控制的企业,亨通集团持有亨通铜业100%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亨通铜业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亨通精密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267MGU1J

成立日期:2021年6月7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曹卫建

注册资本:39,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股权结构:亨通集团持有亨通铜业100%股权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亨通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50,497,13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46%。亨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79,170,48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01%。亨通集团股东崔根良先生、崔巍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巍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亨通集团亨通新材料产业集团总裁张荆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亨通集团控股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燕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沈新华先生在亨通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亨通铜业与本公司之间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名称: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7EDEMJ74

成立时间:2021年12月8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19-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强

注册资本: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亨通铜箔股权结构: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前,公司未对亨通铜箔提供财务资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亨通铜箔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公司持有亨通铜箔51%股权,本次公司拟向亨通铜箔提供借款人民币8,160.00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亨通铜业拟按49%出资比例向亨通铜箔提供借款人民币7,840.00万元。本次借款期限均为3年(以实际发放日起计算),年利率3.5%。提前归还则按实际天数计息。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拟与亨通铜箔签订相关借款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资助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资助方: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

(三)资助金额:人民币8,160.00万元

(四)利率:年利率3.50%。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借款人除照付利息外,并按本合同借款金额的15%作为加计的违约金给付出借人。提前归还则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资助期限:3年

(六)生效条件:借款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财务资助的目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借款对象亨通铜箔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有利于推进其铜箔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

公司对亨通铜箔业务和资金管理能够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在提供借款的同时,公司将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加强对其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上述借款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均较低,且少数股东已按其出资比例、按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整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借款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除本次借款外,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发生过同类交易事项。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支持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亨通铜箔提供借款人民币8,160.00万元(可滚动使用),亨通铜业按49%出资比例向亨通铜箔提供借款人民币7,840.00万元(可滚动使用)。亨通铜箔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崔巍先生、张荆京先生、沈新华先生、吴燕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亨通铜箔提供借款,是为了满足其业务发展,推进铜箔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借款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应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有助于解决其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进行控制,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八、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本次借款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为8,160.00万元,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财务资助,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4%,无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0元,逾期未收回金额为0元。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亨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的交易累计7次(不含本次交易,也不含控股子公司与其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64,500.07万元;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一)2022年10月28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8,160.00万元收购亨通精密持有的亨通铜箔51%股权,并在后续认缴期限内缴纳原亨通铜业未实缴的标的股权对应的16,511.25万元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7)及2022年10月29日披露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本次交易已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亨通铜箔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到位。

(二)2023年4月2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按协议约定开展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2亿元,利率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同时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的利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等各项需使用授信额度的每日使用余额为不超过5亿元,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发放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非占用授信额度的金融服务每年所收取的费用上限为0.0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及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9,019.08万元,贷款余额为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三)2023年4月2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亨通铜箔向关联方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亨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智能”)采购设备及接受工程施工服务、技术服务,并签署相关合同,交易金额合计5,248.00万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及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本次交易按合同条款履约中。

(四)2023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放弃优先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放弃德阳经开区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亨通铜箔2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本次公开挂牌价拟为10,372.28万元,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本次公开挂牌结果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亨通铜业以10,372.28万元竞得上述股权,已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五)2023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瀚叶铜铝箔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控制的亨通智能持有的PET(复合集流体)在建工程项目,交易金额3,356.0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本次交易按合同条款履约中。

(六)自2022年11月2日,公司与亨通铜业签署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至目前,亨通铜箔与受亨通集团控制的企业累计发生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及日常关联交易除外)金额为581.09万元。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26证券简称:瀚叶股份公告编号:2023-067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1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崔巍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崔巍先生、张荆京先生、沈新华先生、吴燕女士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二、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9)。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26证券简称:瀚叶股份公告编号:2023-066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崔巍先生主持会议。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马现华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栋、王柏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226证券简称:瀚叶股份公告编号:2023-069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0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0月16日13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16日

至2023年10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相关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亨通永旭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崔巍及梁美华对议案1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应持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非法人组织股东:非法人组织股东负责人出席会议,应持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非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非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非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非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参会登记时间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13日(9:00一11:30,13:00一17:0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四)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

联系人:景霞

联系电话:0572-8219166

传真:0572-8237099

邮编:313220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