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06版)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43.859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705,976.96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505,761.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200,215.3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87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1、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9月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5,691,008.6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2、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2,505,761.61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9月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5,891,088.48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共计为51,582,097.14元。该事项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5350号)。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付款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项目中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拟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51,582,097.14元。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信宇人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信宇人公司截止2023年9月8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10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43.8597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7,331.5791万股变更为9,775.4388万股,注册资本由7,331.5791万元增加至9,775.4388万元。同时,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8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对应修订、完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并将其变更并生效为《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其认购的股份数、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之日起至本次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为保证制度体系的统一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其中,《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治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12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前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起三年。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志明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委员,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龚小寒(主任委员)、陈政峰、杨志明
2、提名委员会:陈政峰(主任委员)、杨志明、李仲飞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李仲飞(主任委员)、陈政峰、杨志明
4、战略委员会:杨志明(主任委员)、余德山、李仲飞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龚小寒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二、调整原因
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出优化。《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并设置一年过渡期。其中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目前的设置暂不满足这一要求。
三、调整后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调整了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调整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龚小寒(主任委员)、陈政峰、王家砚
以上人员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其他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