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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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2023-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5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长陈辉先生(代行总裁职责)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高升业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期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高升业先生从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数十年,具备与岗位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截至本公告日,高升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900股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高升业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财务负责人简历:

● 高升业先生

高升业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主要工作经历: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任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任中油(珠海)石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港普洛斯物流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任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任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升业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高升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900股股票。高升业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6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1〕)。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3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1)。

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103办公。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格力地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P19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6,989.85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441,920,402.48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86.21%;2019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3,038,056.5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62,567,224.1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9.10%;2021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4.10%。同时,2022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格地02”“22格地02”“23格地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7月18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2018至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会议决议、专项报告、产权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格力地产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公司收到的《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3年7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本次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立行立改,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7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前任董事、总裁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1〕)。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前任董事、总裁林强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5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任董事、总裁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2)。

公司收到前任董事、总裁林强先生告知,林强先生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林强,男,1966年1月出生,时任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董事、总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格力地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P19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6,989.85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441,920,402.48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86.21%;2019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3,038,056.5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62,567,224.1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9.10%;2021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4.10%。同时,2022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格地02”“22格地02”“23格地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7月18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2018至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会议决议、专项报告、产权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格力地产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林强在涉案期间担任格力地产董事、总裁,主持格力地产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其任期内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的《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3年7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本次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立行立改,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9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26日、9月27日、9月28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问询,截至目前,除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相关风险提示

(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鉴于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已按照规定向上交所申请中止审核本次重组事项。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6日、9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涉及本次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

本次重组尚需由公司向上交所申请恢复审核,并经上交所核准、中国证监会注册方可正式实施,最终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与注册,以及取得上述核准与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重组的风险。

(二)公司业绩波动风险

2023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13.8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320.96%,公司业绩存在下滑趋势且出现亏损,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公司流动性风险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24.81亿元,公司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共计74.02亿元,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共计67.18亿元。公司存在一定流动性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26日、9月27日、9月28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和向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问询,截至目前,除以下已披露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正在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免税集团”)全体股东持有的免税集团1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因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已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中止审核本次重组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次重组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4月14日获得上交所受理,公司已于2023年7月25日补充提交了以2023年3月31日为财务数据基准日的加期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因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已按照规定向上交所申请中止审核本次重组事项。

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6日、9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涉及本次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与中介机构将继续积极推进重组各项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及相关条件具备后,公司将立即向上交所申请恢复审核。

本次重组尚需由公司向上交所申请恢复审核,并经上交所核准、中国证监会注册方可正式实施,最终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与注册,以及取得上述核准与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重组的风险。

(二)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26日、9月27日、9月28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短期内存在较大波动。截至2023年9月28日,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数据,公司市净率为2.23,公司所处房地产业市净率为0.86,公司市净率指标显著高于行业水平,存在估值较高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三)公司业绩波动风险

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6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1.33亿元、40.47亿元、18.55亿元,分别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2亿元、-20.57亿元、-2.12亿元。2023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13.8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320.96%,公司业绩存在下滑趋势且出现亏损,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公司流动性风险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24.81亿元,公司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共计74.02亿元,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共计67.18亿元。公司现金流可能阶段性承压,存在一定流动性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4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9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辉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陈辉先生(代行总裁职责)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高升业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期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独立董事已经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财务负责人简历:

● 高升业先生

高升业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主要工作经历:2017年6月至2020年5月,任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任中油(珠海)石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港普洛斯物流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任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任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升业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公告日,高升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900股股票。高升业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8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任财务负责人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1〕)。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前任财务负责人苏锡雄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6号)。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任财务负责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3)。

公司收到前任财务负责人苏锡雄先生告知,苏锡雄先生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苏锡雄,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格力地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P19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6,989.85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441,920,402.48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86.21%;2019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3,038,056.5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62,567,224.1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9.10%;2021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4.10%。同时,2022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格地02”“22格地02”“23格地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7月18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2018至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会议决议、专项报告、产权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格力地产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苏锡雄在涉案期间任格力地产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其任期内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苏锡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的《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3年7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本次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立行立改,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