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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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分、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②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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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3-039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三届监事会及候选人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吴笛女士、柳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二、第三届监事会监事选举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其他说明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9日
附件:
吴笛女士简历如下:
吴笛女士,41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士学位。2004年7月至2005年10月任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11月至2010年4月任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任阿尔斯通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2011年1月至2014年11月任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任北京安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任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任公司副总裁,2022年1月至今任公司高级副总裁。
吴笛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35,518股,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柳泳先生简历如下:
柳泳先生,44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2000年7月至2002年6月,任北京中体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02年7月至2004年7月,任三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2004年8月至2006年1月,任北京天融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2006年1月至2006年9月,任北京酷热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理;2006年9月至2010年11月,任北京凹凸微系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经理;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任北京山石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经理;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任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经理;2012年12月至2016年5月,任北京安博通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副经理;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任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副经理;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研发部首席产品设计师、监事。
柳泳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通过石河子市崚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74,207股,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3-040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将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股东代表监事将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田林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监事,将与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29日
附件:
田林先生简历如下:
田林先生,41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学士学位。2002年2月至2004年6月任华润万家招聘专员、人事总监助理,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任科锐咨询招聘顾问,2006年7月至2017年3月历任锐捷网络招聘经理、招聘部经理、北京HRBP部经理,2017年3月至2021年3月任希嘉(合伙创业)人力资源与培训部总监,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任长扬科技人力行政部总监,2023年7月至今任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
田林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3-042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9月28日,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实际完成归属登记共计191,800股,该部分股票均为普通股,于2023年4月26日上市流通,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76,292,708股。本次归属增加股本人民币191,800.00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76,292,708.00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76,292,708.00元;另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拟增加部分经营范围。现根据实际情况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进行修订,该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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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并同意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