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23-049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9月16日披露了《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司法拍卖进展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见临时公告2023-04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4日10:00至2023年9月15日10:00止(延时除外)对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63,674,250股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城投”)以拍卖最高价竞得。2023年10月7日,当阳城投告知公司,其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164号之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164号之二]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峡新材股票(证券代码:600293,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63,674,250股的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峡新材股票(证券代码:600293,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63,674,250股以人民币191213772.75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C7K80N4Q)所有。
上述财产过户时转让双方应缴交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截止2023年9月14日,当阳城投持有公司股份154,857,443股,占公司总股本13.35%。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内容,拍卖成功后将累计持有公司股份218,531,693股,占公司总股本18.8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公司2023年8月2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详式权益报告书》,当阳城投意向取得公司控制权。本次通过拍卖买受公司股份属于其在2023年8月2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中计划的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上述权益报告书,当阳城投将适时向公司提出调整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方案。当阳城投的上述计划完成后将实现其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意向,许锡忠先生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9日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证券代码:6002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1、许锡忠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052号嘉多利花园嘉安阁12A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501-J
2、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金龙路85号万利隆花园C2栋一单元1202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501-J
3、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当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坝陵锦屏大道)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501-J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股份变动日期:2023 年 10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为本报告表述方便,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本报告:指本《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三峡新材/上市公司、公司:指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许锡忠及其一致行动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南宗宣达”)、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当阳国中安”)。
4. 本次权益变动: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许锡忠先生及海南宗宣达所持有的三峡新材股票的司法拍卖导致的许锡忠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三峡新材股票数量的变动。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7.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元:如无特别指明,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1、姓名: 许锡忠
身份证号:440524196607183630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052号嘉多利花园嘉安阁12A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501-J
通讯方式:(0755)23811908
2、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金龙路85号万利隆花园C2栋一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许锡忠
注册资金:1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62032630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农业综合开发;高科技开发;装潢装修工程;办公设备、电子产品、五金家电、建筑材料的销售;投资咨询,资产重组及资本营运的咨询服务;企业投资服务;科技开发;网络开发;证券投资及其他项目的投资开发。
营业期限:1997-03-19至2026-03-18
公司股东:许锡忠 9900万元,持股比例99%;
许泽伟 100万元,持股比例1%
主要人员:许锡忠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许泽伟 监事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501-J
通讯方式:(0755)23811908
3、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当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坝陵锦屏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泽伟
注册资金:418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722068373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国家政策禁止的除外)。
营业期限:2000-09-11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股东:武汉广利源商贸有限公司 2108.4万元,持股比例50.4402%;
张 欣 1797.5万元,持股比例43.0024%
夏美云 274.1万元,持股比例 6.5574%
主要人员:许泽伟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罗雪芬 监事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501-J
通讯方式:(0755)23811908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情况
许锡忠先生与公司股东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为一致行动人,于2021年12月5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6,433,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4%。
2021年12月21日,因许锡忠先生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纠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转让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04,000,000股;2022年3月7日通过司法裁定过户方式转让许锡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52,000,000股。上述股份转让后,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公司股份合计170,433,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9%。
2023年8月19日,因华龙证券有限公司与许锡忠、深圳滕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转让许锡忠所持公司股份51,387,070股;2023年9月15日,因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宗宣达、许锡忠股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转让海南宗宣达所持公司股份63,674,250股。以上股份司法拍卖成功后,许锡忠先生所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55,371,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许锡忠先生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原因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致。
1、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因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与许锡忠先生、深圳滕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兰州中院对被执行人许锡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51,387,070股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于2023年8月19日确认成交,买受人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9月4日,根据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执恢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的51,387,070股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司法拍卖成交的股份过户后,许锡忠先生所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119,046,1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6%。
2、海南宗宣达权益变动情况
因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宗宣达、许锡忠先生股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持有的公司股份63,674,250股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于2023年9月15日确认成交,买受人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9月26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执恢1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的63,674,250股公司股份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司法拍卖成交的股份过户后,海南宗宣达持有公司股份300股,许锡忠先生所控制的公司股份合计55,371,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许锡忠先生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许锡忠先生通过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控制的55,371,902股公司股份全部质押、冻结,如人民法院、质押权人对质押、冻结股票进行处置,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存在被动变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披露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没有在二级市场主动减持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1,387,072股股票,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3,674,550股股票,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5,371,600股股票。许锡忠先生与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为一致行动人,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170,433,2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9%。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许锡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票51,387,070股,由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所得,成交价144,397,666.7元,拍卖均价2.81元/股;海南宗宣达所持有的公司股票63,674,250股, 由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所得,成交价191,213,772.75元,拍卖均价3.03元/股。上述115,061,32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92%)已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过户登记至买受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许锡忠先生所控制的股份减少至55,371,9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许锡忠先生不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许锡忠先生所控制的的三峡新材股份全部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三峡新材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信息;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确认书。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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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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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23-050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
《一致行动人协议》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后,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城投”)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由12.38%增加至18.84%,当阳城投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84,112,9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可能。
一、《投票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情况
2023年10月7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当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建投”)与当阳城投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当阳建投将其持有的65,581,2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当阳城投行使。根据当阳建投与当阳城投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当阳建投与当阳城投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投票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投票权委托协议
甲方: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当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委托的股份数量
乙方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65,581,20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5%)对应的全部投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
第二条 委托的具体事项
(1)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如下股东权利:
1)代为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处分或限制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权益的事项除外。
(2)乙方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始终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投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如因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乙方持有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投票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第三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四条 股份转让及股份质押
(1)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乙方将所持有股份进行质押,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相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3)若委托方因法定事由或不可抗力等事宜被动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导致委托方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2、一致行动人协议
甲方: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当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内容
双方承诺和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其(包括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履行股东、董事权利和义务时始终保持一致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
第二条 一致行动的事项
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应就以下范围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权、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等相关权利行使时,乙方应在所有提案表决中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2)在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高管候选人人选时,就候选人人选及投票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3)若双方派出的公司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时,以及所有提案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4)若双方派出的公司董事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以及候选人投票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5)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时,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6)在参与处理公司的经营发展事项及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
(7)本协议双方认为应该作为一致行动事项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一致行动的方式
(1)本协议双方应就本协议第二条中的一致行动事项事先协商,并应尽最大努力争取通过协商一致做出决定。本协议的一方无法就第二条中的一致行动事项与本协议的另一方进行事先协商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协商。
(2)本协议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委托本协议的另一方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双方的投票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当共同委托第三方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双方的投票表决权。
(3)当本协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由甲方作出决定。对此决定,双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或由乙方不作指示而直接委托甲方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第四条 一致行动的限制
尽管双方在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但实施一致行动所涉及之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均应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
第五条 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本协议不因双方履行正常程序后的增资、减资或股权转让等行为导致持股比例的变动而无效,如一方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则该协议自动失效。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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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权益变动为增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其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当阳城投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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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公司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披露本公告,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系当阳城投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一步增持三峡新材股份,并拟通过改选董事会等方式最终取得三峡新材控制权,上市公司存在控制权变更的可能。当阳城投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当阳城投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9日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股票代码:600293.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当阳市玉阳街道子龙路1号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司法拍卖、表决权委托)
一致行动人名称:当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当阳市玉阳街道子龙路1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十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三峡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三峡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次司法拍卖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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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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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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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宜昌高投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00%股权,为其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宜昌市国资委。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参股、控股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宜昌高投控制的核心一级企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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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2月3日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实质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宜昌高投主要从事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等业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宜昌高投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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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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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宜昌高投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2023年8月26日披露的《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参与司法拍卖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5%-10%股权。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前述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一步增持三峡新材股份并最终取得三峡新材控制权,成为三峡新材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自身资源及管理经验,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股东利益的原则,助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参与司法拍卖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继续增持上市公司5%-10%股权的计划已履行完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宜昌产投已就本次收购三峡新材股权事宜在宜昌市国资委进行了备案;宜昌产投于2023年2月28日召开董事会,同意本次收购三峡新材股权事宜。
2023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3〕578号)。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43,627,243股股份,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12.3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二级市场集合竞价
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方式增持上市公司11,230,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7%,增持均价为3.379元/股,价格区间为3.2元/股-3.5元/股,累计投资金额为0.38亿元。
(二)司法拍卖
2023年5月27日,上市公司公告称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邮寄送达的《拍卖通知书》【(2023)粤03执恢164号之一】,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宗宣达、许锡忠先生股票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将2023年6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持有的公司股份63,674,250股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
2023年6月26日,上市公司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已撤回,撤回原因:因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有理由的异议。
2023年7月14日,上市公司自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于2023年9月14日10:00至2023年9月15日10:00止(延时除外)对被执行人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63,674,250股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
2023年9月15日,当阳城投通过上述司法拍卖,以19,121.38万元对价竞拍取得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三峡新材共63,674,250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比例为5.49%。
2023年10月7日,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164号之二),当阳城投通过拍卖取得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三峡新材共63,674,250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比例为5.49%。
(三)表决权委托
2023年10月7日,上市公司股东当阳建投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根据《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当阳建投将其持有的65,581,2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根据当阳建投与当阳城投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当阳建投与当阳城投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二级市场集合竞价、司法拍卖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18,531,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4%),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84,112,9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
2023年10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当阳建投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当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内容
双方承诺和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其(包括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履行股东、董事权利和义务时始终保持一致的意思表示,采取一致行动。
第二条 一致行动的事项
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应就以下范围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权、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等相关权利行使时,乙方应在所有提案表决中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2)在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高管候选人人选时,就候选人人选及投票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3)若双方派出的公司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时,以及所有提案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4)若双方派出的公司董事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以及候选人投票表决中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5)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时,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意见。
(6)在参与处理公司的经营发展事项及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乙方应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
(7)本协议双方认为应该作为一致行动事项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一致行动的方式
(1)本协议双方应就本协议第二条中的一致行动事项事先协商,并应尽最大努力争取通过协商一致做出决定。本协议的一方无法就第二条中的一致行动事项与本协议的另一方进行事先协商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协商。
(2)本协议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委托本协议的另一方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双方的投票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时,应当共同委托第三方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双方的投票表决权。
(3)当本协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由甲方作出决定。对此决定,双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或由乙方不作指示而直接委托甲方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
第四条 一致行动的限制
尽管双方在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但实施一致行动所涉及之提案权和表决权的行使均应以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为前提。
第五条 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本协议不因双方履行正常程序后的增资、减资或股权转让等行为导致持股比例的变动而无效,如一方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则该协议自动失效。
(二)投票权委托协议
2023年10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当阳建投签署了《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票权委托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当阳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委托的股份数量
乙方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65,581,20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65%)对应的全部投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
第二条 委托的具体事项
(1)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如下股东权利:
1)代为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处分或限制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权益的事项除外。
(2)乙方不再就上述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乙方始终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投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如因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乙方持有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投票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第三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
第四条 股份转让及股份质押
(1)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乙方将所持有股份进行质押,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将相关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3)若委托方因法定事由或不可抗力等事宜被动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导致委托方持股数量发生变化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218,531,6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4%),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84,112,9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当阳城投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股份过户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通过资管产品等形式获取,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业务或资产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以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意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适时向上市公司提名具备专业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审议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提名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若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涉及到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修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依法履行完毕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公司章程》,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分开原则,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当阳城投、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宜昌高投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了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当阳城投、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宜昌高投均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企业(“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避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任何原因出现导致本公司及关联企业取得与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开展的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收购机会,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以使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拥有取得该业务或收购机会的优先选择权;如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选择承办该业务或收购该企业,则本公司及关联企业放弃该业务或收购机会,本公司将就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5、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已就规范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规范及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和企业(“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会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使得上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或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4、本公司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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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