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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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已披露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2月3日成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实质经营活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宜昌高投2020年、2021年、2022年财务报表已经审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宜昌高投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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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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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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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三)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本次交易涉及的《投票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3〕578号);
6、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确认书;
7、深圳中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恢164号之二);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情况的说明;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11、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和其他声明;
1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 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16、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当阳城投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彭杨
2023年 10 月 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彭杨
2023年 10 月 8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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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当阳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