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3-10-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定责任。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十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审核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或退休返聘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