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88 200488 证券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公告编号:2023-075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洪国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为更好地履行董事长职责,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公司战略规划、发展创新及规范治理等方面,加强公司董事会建设,陈洪国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辞呈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洪国先生持有公司A股股票31,080,044股,辞职后仍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职务,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及董事会对陈洪国先生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3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总经理的议案》。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董事长陈洪国先生提名公司执行董事、原副总经理李伟先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个人简历附后)。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李伟先先生符合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协调能力,能够胜任所聘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伟先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个人简历
李伟先先生,41岁,研究生学历。2002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销售公司副经理、销售公司经理、销售公司江苏区总经理、生活纸公司董事长、销售公司产品总经理、营销副总监、营销总监、轮值总经理、金融事业部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目前李伟先先生持有公司 A 股股票1,562,100股,未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0488 200488 证券简称:晨鸣纸业 晨鸣B 公告编号:2023-074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3日以书面、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3年10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一致通过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总经理的议案》
为更好地履行董事长职责,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公司战略规划、发展创新及规范治理等方面,加强公司董事会建设,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洪国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经董事长陈洪国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李伟先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备案手续(李伟先先生个人简历请见附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请参阅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个人简历
李伟先先生,41岁,研究生学历。2002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销售公司副经理、销售公司经理、销售公司江苏区总经理、生活纸公司董事长、销售公司产品总经理、营销副总监、营销总监、轮值总经理、金融事业部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目前李伟先先生持有公司 A 股股票1,562,100股,未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