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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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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2023-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5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转股价格:3.91元/股(自2021年6月22日起)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0年6月22日至2025年12月16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现将2023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0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发行了2,426.7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42,678万元,期限6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866号”文同意,公司242,678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0年1月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鸿达转债”,债券代码“128085”。

根据相关规定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鸿达转债”自2020年6月22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3.98元/股。

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完成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99990元(含税),根据规定,“鸿达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7月16日起调整为3.92元/股。

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完成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94591元(含税),根据规定,“鸿达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22日起调整为3.91元/股。

二、鸿达转债转股及股本变动情况

2023年第三季度,“鸿达转债” 因转股金额减少10,000元(100张),转股数量为2,557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 “鸿达转债” 累计完成转股533,329,349股,“鸿达转债”剩余可转债金额为337,135,000元(3,371,350张)。

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其他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秉承“实干创造未来”的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基于市场需求进行持续创新,形成氯碱氢能双主业发展模式。近年来,公司在做好氯碱产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氢能业务,公司拥有气态、液态、固态储氢技术,积极推动制氢、储氢、储能及氢能应用产业化的发展。

投资者如需了解“鸿达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2019年12月12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电话:020-81652222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3年9月30日“鸿达兴业”股本结构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3年9月30日“鸿达转债”股本结构表。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2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

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或“被申请人”)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3破申3号】、《立案登记表》【(2023)内03破申3号】,以及《破产重整申请书》,债权人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以乌海化工无法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乌海中院申请对乌海化工进行破产重整。详见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3-051)。

2、乌海化工于2023年9月28日收到乌海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内03破申3号】,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乌海化工于2023年10月1日收到乌海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内03破2号】、《通知书》【(2023)内03破2号】,经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乌海市海南区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史利强、副区长秀芳、海南公安分局局长刘建平、海南区发改委主任刘天庆、乌海市政府金融办金融发展科科长郭文晶、海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达、乔慧、丁凯、海南区工信和科技局局长刘惊涛、区司法局局长王斌、区财政局局长朱杰、区人社局局长贾怀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田胜明、区医保局局长葛万龙、海南区税务局局长赵登峰、海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马海飞、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担任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由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担任。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因乌海化工为公司主要经营实体之一,乌海化工的PVC、烧碱及电石生产装置停产检修已超过2个月,因设备检修等工作尚未完成,而且近日乌海化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累计预计将超过三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鸿达”,证券代码仍为002002,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9年4月22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51号

4、法定代表人:张世卜

5、主营业务:汽车充电系统及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及设备的设计、安装、销售及咨询服务;售电业务(依据《电力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汽车采购、销售、维修服务(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销售汽车配件;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技术开发;物联网技术开发;合同能源管理;发布各类广告;平面广告设计;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1、被申请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4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海化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刘江飞

5、注册资本:26,034万人民币

6、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纯碱、烧碱、盐酸、液氯、硫化碱、白炭黑、聚氯乙烯、水泥、电石、氢气;制氢、储氢、氢液化和加注氢产品的研发、销售和技术咨询;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制储氢、氢液化、加注氢业务;自营产品进出口;聚氯乙烯树脂、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尿素、增碳剂、甲酸钠、小苏打、腐植酸钠、锰硅合金、玻璃、食品添加剂(碳酸钠);84消毒液;含氯消毒剂液;批发销售:焦炭、兰炭、石灰石、白灰。

(三)破产重整申请事由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认为乌海化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重整条件,向乌海中院申请对乌海化工进行破产重整。

(四)《民事裁定书》的简要内容

2023年9月26日,乌海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内03破申3号】,受理申请人对乌海化工的破产重整申请,裁定书的简要内容如下:

2023年9月23日,乌海中院收到申请人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乌海中院查明,申请人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氢气供销合同、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等财务凭证可以证实其向被申请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但被申请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申请人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的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乌海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五)《决定书》【(2023)内03破2号】主要内容

2023年9月26日,乌海中院根据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乌海市海南区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史利强、副区长秀芳、海南公安分局局长刘建平、海南区发改委主任刘天庆、乌海市政府金融办金融发展科科长郭文晶、海南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马达、乔慧、丁凯、海南区工信和科技局局长刘惊涛、区司法局局长王斌、区财政局局长朱杰、区人社局局长贾怀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田胜明、区医保局局长葛万龙、海南区税务局局长赵登峰、海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马海飞、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担任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由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凯律师担任。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10、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追回权、取回权;

11、对债权申报材料应当登记造册,并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

12、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13、乌海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通知书》【(2023)内03破2号】主要内容

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乌海中院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受理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乌海化工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乌海化工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乌海中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3、自乌海中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乌海化工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乌海化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乌海中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乌海中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人接管乌海化工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网络方式召开,乌海化工的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必须准时参加。

二、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一)若乌海化工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将有利于化解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乌海化工为公司主要经营实体之一,公司仍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对乌海化工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26,034.00万元、其他应收款285,519.34万元。乌海化工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上述其他应收款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与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乌海中院沟通相关事宜。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暂未获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为冻结状态,公司持有的乌海化工100%股权处于被冻结状态。若相关股东、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票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2022年度,乌海化工营业收入272,920.14万元,占合并报表56.59%;营业利润43,236.52万元,占合并报表108.56%。2023年上半年,乌海化工营业收入86,103.86万元,占合并报表44.18%;营业利润-22,876.70万元,占合并报表42.67%。因乌海化工为公司主要经营实体之一,乌海化工的PVC、烧碱及电石生产装置停产检修已超过2个月,因设备检修等工作尚未完成,而且近日乌海化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累计预计将超过三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乌海化工是否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尚具不确定性,乌海化工是否继续纳入合并报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03破申3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内03破2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3)内03破2号】。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3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的PVC、烧碱及电石生产装置停产检修已超过2个月,因设备检修等工作尚未完成,而且近日乌海化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乌海化工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累计预计将超过三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公司股票自2023年10月11日(周三)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3年10月12日(周四)开市起复牌。

3、公司股票自2023年10月12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鸿达兴业”变更为“ST鸿达”,证券代码仍为“002002”,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仍为人民币普通股;

2、股票简称由“鸿达兴业”变更为“ST鸿达”;

3、股票代码仍为“002002”;

4、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3年10月12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2023年10月11日开市起停牌,2023年10月12日开市起复牌;

6、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5%。

二、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为公司主要经营实体之一,乌海化工的PVC、烧碱及电石生产装置停产检修已超过2个月,因设备检修等工作尚未完成,而且近日乌海化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累计预计将超过三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公司股票交易触及上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三、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5 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3年10月11日停牌一天,自2023年10月12日复牌恢复交易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由“鸿达兴业”变更为“ST鸿达”,证券代码仍为“002002”,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为5%。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会已深切认识到上述事项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将采取有效措施并积极推进,尽早消除不确定因素对公司的影响。具体应对措施:

1、加快安排乌海化工的设备检维修工作。

2、加快推进乌海化工的破产重整工作。

3、积极配合管理人及政府组织安排复工复产工作。

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

联系部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0-81652222

传 真:020-81652222

电子邮箱:HDXY002002@hdxy.com

通讯地址: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28层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6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达转债”停牌及暂停转股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年10月11日,“鸿达转债”将停牌及暂停转股一天,并于2023年10月12日开市起复牌并恢复转股。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的PVC、烧碱及电石生产装置停产检修已超过2个月,因设备检修等工作尚未完成,而且近日乌海化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乌海化工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累计预计将超过三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鸿达兴业,股票代码:002002)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鸿达转债,债券代码:128085)于2023年10月11日(周三)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3年10月12日(周四)开市起复牌;鸿达转债于2023年10月11日停牌期间暂停转股,2023年10月12日开市起恢复转股。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0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发行了2,426.7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42,678万元,期限6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866号”文同意,公司242,678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0年1月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鸿达转债”,债券代码“128085”。

根据相关规定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鸿达转债”自2020年6月22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3.98元/股。

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完成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99990元(含税),根据规定,“鸿达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7月16日起调整为3.92元/股。

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完成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94591元(含税),根据规定,“鸿达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22日起调整为3.91元/股。

二、风险提示

乌海化工的PVC、烧碱及电石生产装置停产检修已超过2个月,因设备检修等工作尚未完成,而且近日乌海化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乌海化工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累计预计将超过三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鸿达兴业,股票代码:002002)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鸿达转债,债券代码:128085)于2023年10月11日(周三)开市起停牌1天,自2023年10月12日(周四)开市起复牌;鸿达转债于2023年10月11日停牌期间暂停转股,2023年10月12日开市起恢复转股。

乌海化工是否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尚具不确定性,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1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或“被申请人”)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3破申3号】、《立案登记表》【(2023)内03破申3号】,以及《破产重整申请书》,债权人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请人”)以乌海化工无法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为由,向乌海中院申请对乌海化工进行破产重整。

2、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以及乌海化工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乌海中院受理上述破产重整申请,乌海化工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9年4月22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东街51号

4、法定代表人:张世卜

5、主营业务:汽车充电系统及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及设备的设计、安装、销售及咨询服务;售电业务(依据《电力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新能源汽车采购、销售、维修服务(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销售汽车配件;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技术开发;物联网技术开发;合同能源管理;发布各类广告;平面广告设计;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

申请人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二)事件起因

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和乌海化工签署《氢气供销合同》,约定申请人向乌海化工支付预付款7,000万元用于购买氢气,乌海化工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截至2023年3月底,乌海化工应当返还申请人支付的预付款68,937,101.84元,利息5,170,282.64元。截至目前,乌海化工未能清偿申请人的债权。

(三)乌海化工被申请破产重整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于近日收到乌海中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3破申3号】、《立案登记表》【(2023)内03破申3号】,以及《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认为乌海化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和可行性,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请重整条件,向乌海中院申请对乌海化工进行破产重整。

二、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概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4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海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江飞

注册资本:26,034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纯碱、烧碱、盐酸、液氯、硫化碱、白炭黑、聚氯乙烯、水泥、电石、氢气;制氢、储氢、氢液化和加注氢产品的研发、销售和技术咨询;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制储氢、氢液化、加注氢业务;自营产品进出口;聚氯乙烯树脂、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尿素、增碳剂、甲酸钠、小苏打、腐植酸钠、锰硅合金、玻璃、食品添加剂(碳酸钠);84消毒液;含氯消毒剂液;批发销售:焦炭、兰炭、石灰石、白灰。

(二)财务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乌海化工总资产1,171,446.35万元,净资产291,177.49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272,920.14万元,营业利润43,236.52万元,净利润37,013.65万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乌海化工总资产1,165,634.46万元,净资产269,068.50万元,2023年半年度营业收入86,103.86万元,营业利润-22,876.70万元,净利润-22,109.00万元。

三、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乌海化工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乌海化工为公司主要经营实体之一,无论乌海中院是否裁定受理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仍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为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与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乌海中院沟通相关事宜。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暂未获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为冻结状态,公司持有的乌海化工100%股权处于被冻结状态。若相关股东、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票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乌海化工被申请破产重整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法院裁判结果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3破申3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表》【(2023)内03破申3号】;

(三)乌海金财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4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本次案件涉及金额:152,405,065.64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判决文书,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审理及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材料提交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

被告二: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保证人)

被告三: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被告四:周奕丰(保证人)

被告五:郑楚英(保证人)

(三)案号

(2023)粤03民初4803号

(四)案由

原告就被告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

(五)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JK7817211100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8,000,000元、逾期利息13,589,333.33元、复利1,442,734.22 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编号《综合授信协议》(ZH39011901006)、《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GB39011901006-4CD至5CD)、《综合授信协议》(ZH39012009006)、《流动资金贷款合同》(ZH39012009006-2JK至4JK)项下欠付利息8,473,404.93元、复利899,593.16元;

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52,405,065.64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判决文书,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材料提交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