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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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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023-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4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容诚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公司拟聘请新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请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容诚进行了友好沟通,容诚已知悉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

●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公证天业创立于1982年,是全国首批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9月18日,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5)首席合伙人:张彩斌

(6)截至2022年12 月31 日,公证天业合伙人数量47人,注册会计师人数30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21人

(7)公证天业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2,825.19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6,599.0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5,369.97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63家,审计收费总额6,350万元,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等。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公证天业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公证天业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形。

1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程晓曼

2015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 12月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近三年签署了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嵇金丹

201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3月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近三年未签署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未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微

2004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 1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 2 月开始在公证天业执业;近三年未签署过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复核10余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公证天业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本次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的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协调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3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决定公证天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等事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容诚已连续为公司提供2017-2022年度审计服务,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容诚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公司拟聘请新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请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容诚、公证天业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经过选聘通知公示、竞争性谈判、内部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证天业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证天业具备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力和资质,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请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事前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我们认为,公证天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调查,公证天业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拥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公司已就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容诚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我们同意改聘公证天业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通过对公证天业的业务资质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改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7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7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10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俞恒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可以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改聘会计师事的务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聘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占监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监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监事总数0%。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现已成就,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0日,并同意以7元/股的价格向3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3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占监事总数100%,反对票0票,占监事总数0%,弃权票0票,占监事总数0%。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5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10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2,078.2808万股的0. 07%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7.00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10月10日为授予日,以7.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3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长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9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0)。

4、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9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2)。

7、2023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4人调整为13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2.50万股调整为120.4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10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7.00元/股,向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3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 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0日,同意以授予价格7.00元/股,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3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年10月10日;

2、 预留授予数量:3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2,078.2808万股的0.07%;

3、预留授予人数:3人;

4、授予价格:7.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三名激励对象中,朱传洪参与公司整体激励对象(不含HIV事业部特定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另外两名激励对象参与公司HIV事业部特定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与各分项之和尾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0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7.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于业绩影响预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30万股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48元/股(预留授予日收盘价);

2、认购期权的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40%、14.46%(上证指数最近18个月、30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8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艾迪药业”)于 2023年10月10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已完成归属,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782,808股,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并于2023年9月26日上市流通。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本总数由420,000,000股增加至420,782,808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2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420,782,808元。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完善。

相关治理制度具体修订的相关情况如下:

上述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序号为1-5的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66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0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0月2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浦口区药谷大道9号龙山湖会展中心19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1)议案1-3.00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已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公司将在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议案3.0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3.0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10月26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信函或传真登记需附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二)登记地点:南京市浦口区药谷大道9号龙山湖会展中心19楼

(三)登记时间:2023年10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六、其他事项

(一)股东或其代理人因未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或未能及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而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不能进行投票表决的,一切后果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6-514-82090238

联系传真:+86-514-87736366

电子邮件:ad@aidea.com.cn

联系人:刘艳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