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募集说明书摘要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下列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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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释 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或公司:指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指原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道部: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本期债券:指发行总规模为200亿元的“2023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23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指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限内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的总称。
牵头主承销商:指国泰君安证券和中国银行的总称。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全体成员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对发行人承担本期债券的余额包销责任。
中央结算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系统:指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
招标: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招标利率区间;发行人在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发标,投标人在招标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参与投标;投标结束后,发行人根据招标系统结果最终确定本期债券的发行利率和投标人中标金额的过程。有关部门人员将对招标全程进行现场监督。
直接投资人: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本期债券投标的投资人。
投标人:指承销团成员和直接投资人。
招投标方式:指通过招标系统采用的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方式。
单一利率(荷兰式)投标方式:指每一有效订单中申购利率在发行利率以下的有效申购金额获得全额配售,申购利率等于发行利率的有效申购金额等比例获得配售的配售方式。
有效投标:指投标人按照募集说明书摘要和《2023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规定发出的,经招标系统确认有效的投标。
发行利率:指发行人根据市场招标结果确定的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年利率。
应急投标或应急跨市场交易选择:指如在本期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他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标系统故障,投标人应填制本期债券的应急投标书或其他发行人跨市场交易选择应急申请书,按要求加盖预留在招标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招标现场。
招标额:就本期债券每一品种而言,指该品种参与招标的额度。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招标额为100亿元,30年期品种的招标额为100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通知》(发改企业债券〔2022〕208号)注册通知文件同意公开发行。
第二章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担保人:铁路建设基金
三、承销团成员:
(一)主承销商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分销商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进出口银行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四、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人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八、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九、财务顾问: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十、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其他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章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3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
三、发行总额:200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和30年期两个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100亿元,30年期品种的发行规模为100亿元,发行规模共200亿元。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方式,5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区间为(-0.4%~0.6%);30年期品种的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区间为(-0.1%~0.9%),Shibor基准利率为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各品种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招标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招标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
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的债券面值为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万元为一个认购单位,投标金额必须不少于1,000万元且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八、认购与托管: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并分别在中央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
九、招标日:1个工作日,即2023年10月12日。
十、缴款截止日:2023年10月13日。
十一、公告日:招标日前的第1个工作日,即2023年10月11日,发行人于当日公告《2023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2023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2023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和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有关文件。
十二、起息日:本期债券自2023年10月13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10月1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计息期限:5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30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2053年10月13日止。
十四、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的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五、付息日:5年期品种:2024年至2028年每年的10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30年期品种:2024年至2053年每年的10月1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六、兑付日:5年期品种:2028年10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30年期品种:2053年10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
十八、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并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九、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十、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铁路建设基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一、信用等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发行人将于发行结束后办理本期债券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事宜。
二十三、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本期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本期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特别提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期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负责本期债券申报材料制作、承销团管理、上市流通或交易安排、债券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后续服务工作,并协助发行人管理、协调招标现场各项工作;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本期债券发行申报工作、发行方案实施以及发行阶段组织工作。
第四章 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并分别在中央结算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
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本期债券的认购办法
(一)招标方式
本期债券的发行利率通过招标系统向投标人进行单一利率(荷兰式)招标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发行人将于招标日前的第1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布《2023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办法》和《2023年第十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招标书》,投标人必须按照本期债券招标文件以及有关规定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招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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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
(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