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三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126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三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可转债转股情况: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大中转债”自2023年2月2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2023年7月1日到2023年9月30日,“大中转债”因转股减少数量为293张,金额合计29,300元,转股数量为2,646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累计已有人民币620,500元“大中转债”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55,482股,占“大中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37%。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3年9月30日,尚未转股的“大中转债”金额为人民币1,519,379,500元,占“大中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59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将自2023年7月1日到2023年9月30日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大中转债”发行上市基本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98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发行1,52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00万元,初始转股价格为11.3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152,000万元可转债于2022年10月11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大中转债”,债券代码“127070”。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23年2月2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公司因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将转股价格由11.36元/股调整为11.06元/股,详见公司2023年5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二、“大中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自2023年7月1日到2023年9月30日,“大中转债”因转股减少数量为293张,金额合计29,300元,转股数量为2,646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剩余可转债余额为15,193,795张。自2023年7月1日到2023年9月30日,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注:本季度股份数量变动情况是高管锁定股数量的变化。本季度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主要系“大中转债”的转股来源为回购库存股,未新增股份。
三、其他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472-5216664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127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26,5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62%。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6日、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原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增加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新增对外担保额度215,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7日、2023年9月23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6)、《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为按期缴纳四川省马尔康市加达锂矿勘查矿权的拍卖价款,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大中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中新能源”)作为借款人、四川大中赫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大中赫”)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申请10亿元的银行贷款。
2023年10月10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大中新能源、四川大中赫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申请的上述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本金数额为人民币10亿元。
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大中新能源、四川大中赫已使用担保额度为0元,可用担保额度为20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大中新能源、四川大中赫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0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00,000万元。本次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在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大中新能源、四川大中赫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徽省大中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安徽省大中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8PU68G6A
3、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F4栋3楼301-275
4、注册资本:45,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张杰
6、成立日期:2022年12月16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大中新能源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大中新能源成立于2022年12月16日。截止2023年6月30日,未开展实质业务,尚无相关财务数据。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为0元。
10、截至目前,大中新能源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二)四川大中赫锂业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四川大中赫锂业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513201MACRC2YC93
3、注册地址: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马尔康镇崇列街金珠街明珠楼1-1-3-1号
4、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张杰
6、成立日期:2023年8月18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贵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基础地质勘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四川大中赫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四川大中赫成立于2023年8月18日。截止2023年6月30日,尚无相关财务数据。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为0元。
10、截至目前,四川大中赫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
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固定资产贷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亿元。
4、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26,5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62%。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3-128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情况后,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23)。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6日。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股份回购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拟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应变化。所以公司对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2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19.70元/股(含);回购数量由不低于1,000万股(含)、不超过1,500万股(含)调整为不低于1,015.23万股(含)、不超过1,522.84万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度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1,083,26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0%,最高成交价为13.6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66元/股,成交金额268,287,280.41元(不含交易费用)。其中33,894股用于公司可转换债券(大中转债)转股,现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21,049,368股。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3月15日)前五个交易日(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10日、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4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35,459,855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8,864,964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