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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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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10-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临2023-069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及的金额:股权转让款18,006万元以及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4日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157.88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终审裁定,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业绩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1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陈光雄先生、邱小杰先生、汪丽女士、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行公司”)签订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分两次将所持有的杰之行公司股份转让给陈光雄先生。因陈光雄先生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公司于2019年7月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江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对陈光雄先生提起诉讼。

2019年9月11日,公司收到晋江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9)闽0582民初8907号],该案件经法院调解结案。

2019年10月29日,公司就杰之行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与陈光雄先生、邱小杰先生、汪丽女士、武汉杰致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杰之行公司签署了《〈湖北杰之行体育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因陈光雄先生未能按时履约,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对陈光雄先生提起诉讼。

2021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作出的(2020)闽05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陈光雄先生败诉。

2021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作出的(2021)闽民终109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陈光雄先生不服泉州中院作出的(2020)闽05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2022年7月28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院作出的(2021)闽民终109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院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发回泉州中院重审。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63)。

2023年6月13日,公司收到泉州中院作出的(2022)闽05民初1649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光雄先生败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资产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3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院作出的(2023)闽民终1146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上诉人陈光雄因与被上诉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邱小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5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光雄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光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终审裁定,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和实际情况积极采取申请执行等后续措施,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最终实际执行情况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业绩影响亦尚无法准确判断,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2023-068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票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泰富金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金谷”或“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20,000,00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20.36%;本次质押26,600,000股后,泰富金谷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31,3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72.28%,占公司总股本的14.72%。

● 根据泰富金谷承诺,其目前所持有的320,000,000股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上述承诺尚在履行期内。

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泰富金谷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办理质押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

泰富金谷于2023年9月28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6,6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9%)质押给了自然人邓振亚,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权质押基本情况

2、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的情形。

3、根据泰富金谷承诺,其目前所持有的320,000,000股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上述承诺尚在履行期内。

4、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泰富金谷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1、泰富金谷不存在未来半年内或一年内到期的质押状况。泰富金谷资信状况良好,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日常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自筹资金等。如后续出现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时,控股股东将采取补充质押或提前回购被质押股权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2、泰富金谷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本次股权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3)本次股权质押事项不涉及控股股东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55 证券简称:ST贵人 公告编号:2023-067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星公路797号1号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志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王洪涛先生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苏志强先生出席;其他高管列席;

4、出席方式:现场/视频。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优化调整公司经营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骐瞳,韩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