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0月1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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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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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任命事项,已经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见《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并将按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2日
公 证 书
(2023)沪东证经字第11112号
申请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委托代理人:李国宇,男,1979年6月9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3年8月22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3年8月23日、8月24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4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汪雨荷的监督下,由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关伊涵、董小燕进行计票。截至2023年10月9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集合计划份额共408,935.35份,占2023年8月25日权益登记日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788,826.75份的51.8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续运作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08,935.35份集合计划份额表示同意;0份集合计划份额表示反对;0份集合计划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集合计划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3年10月10日
关于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17:00止。2023年10月10日,在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408,935.35份,占权益登记日(2023年8月25日)集合计划总份额788,826.75份的51.84%,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为408,935.35份,占出席大会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0%;“反对”的集合计划份额为0.00份,占出席大会集合计划总份额的0%;“弃权”的集合计划份额为0.00份,占出席大会集合计划总份额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占比达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为保护持有人利益,以上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集合计划管理人于2023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longone.com.cn)刊登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持续运作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10月10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23年10月10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证券海鑫尊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