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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10-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3-133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76,811,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36.3140%。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0.0042%。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6,802,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36.309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1,520,000股的0.0042%。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10,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8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10,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8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10,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8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增加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810,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8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刘丽萍、张梅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