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3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支路恒兴新材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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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千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吴叶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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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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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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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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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议案3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3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律师:邵禛、郭子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