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3-32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卫国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2日(星期四)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9:15~15:00。
4、会议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151号国合中心8楼1号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9人,代表股份253,678,59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35.673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52,304,99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35.48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7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0.193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6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3,717,245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0.522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郭晓杰律师、王倩玉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616,0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62,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54,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186%;反对6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8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616,0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62,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54,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186%;反对6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8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3,616,0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62,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54,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186%;反对6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8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郭晓杰律师、王倩玉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审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