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3-07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556名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合计46,773,228.88元,诉讼费854,786.1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将按照《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投资者进行清偿,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关于556名中小投资者诉讼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一)477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77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
(2)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5,599,567.62元。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513,981.28元,案件损失计算费用47,7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4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大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99,420.77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4,364.81元,大华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4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三)54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4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大华、海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876,374.72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海通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大华、海通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12,942.23元,大华、海通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5,4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四)21名中小投资者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海通、左洪波、褚淑霞
2、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奥瑞德享有债权。
(2)左洪波、褚淑霞、大华、海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案件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4,597,865.77元。
(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左洪波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褚淑霞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大华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海通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左洪波、褚淑霞、大华、海通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
(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13,497.84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海通、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2,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投资者进行清偿,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