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莫大意
账户信息常查悉
一、纠纷概要
2019年5月,投资者Z某在A证券公司开立了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2月办理了融资融券开户业务。后Z某账户有一笔融资合约将于2022年10月6日到期,A证券公司在9月26日至30日期间通过公司手机交易软件系统信息提醒该投资者在到期日前的交易日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负债,若满足相关标准,也可在到期日前的交易日申请展期。
9月30日下午股市收盘后,A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黄某发现Z某仍未处理该笔到期合约,便通过微信联系Z某告知其“9月30日未处理到期合约,可在10月10日10点前处置,处置方式包括卖券还款及归还现金等方式”。
因10月6日至9日均为非交易日,Z某在10月10日通过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负债,处理了该笔到期合约。后续Z某发现其为了还款而卖掉的股票大幅上涨,故要求A证券公司赔偿其100万元的损失。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二、争议焦点
本纠纷争议焦点在于A证券公司是否履行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投资者Z某的损失与A证券公司的服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A证券公司主张已经根据Z某此前与公司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于2022年9月26日至30日期间通过手机App系统推送信息对Z某进行合约到期提醒,Z某登录App账户即可查收。对于投资者Z某提出按照卖券还款股票持仓成本价赔偿其损失100万元的诉求,A证券公司认为其工作人员已于9月30日通知合约到期,到10月10日投资者Z卖券,其间仍有10天时间,投资者Z可在此期间采取符合自身情况的处理方式对到期合约进行处置,最终投资者Z选择了卖券还款而不是转入资金还款,其投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
Z某则表示,其登录系统后并未查收到融资合约到期的提醒,且其账户资金近千万元,属VIP客户,所属客户经理应及早进行提醒;A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黄某在9月30日下午闭市后才通知其融资合约到期,当天其已来不及申请展期,而之后又遇到国庆假期,合约到期日10月6日为非交易日,其只能在国庆假期后首个交易日10月10日选择卖券还款,无法申请合约展期,故是A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服务不周到,工作疏漏导致其发生损失。
三、调解过程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厦门工作站受理该纠纷后,迅速组织调解员开展调解。调解员多次与A证券公司和投资者Z某进行沟通,详细核实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调解员了解到,A证券公司根据与投资者Z某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已通过系统向其进行了合约到期提醒,且该投资者开户以来共计到期合约8期,其中自主处理合约展期7期,仅1次为客户经理提醒处理,由此可见投资者Z某了解合约展期的办理。由于证券公司客户经理经常通过微信提醒投资者Z某维持担保比例,所以投资者Z某对客户经理的提醒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性。
调解员耐心引导争议双方重新审视责任和义务,最终,投资者Z某认识到自己对账户信息关注不够,对赔偿金额不再坚持,同时A证券公司也意识到要进一步改进对两融客户的提醒方式。双方于2023年2月达成和解。
四、案例启示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结合本案,对于证券公司而言,须谨记“卖者尽责”:一是在投资者开立融资融券账户时,应向投资者说明合同内容,对重要事项的通知提醒约定进行明确,并告知投资者如何使用交易系统查询相关账户信息;二是营业部应加强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员工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及时查找业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避免发生类似纠纷。对于投资者而言,也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签署业务协议时仔细阅读协议内容,要谨记“买者自负”,及时关注账户相关信息,为自己的投资负责。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