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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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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2023-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5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并经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推出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有效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在额度范围内对购买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原已审批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使用不超过4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后累计不超过1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用于购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推出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本次决议有效期及额度的使用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单个投资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上述额度。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本次赎回理财产品的情况

1.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认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智安盈系列【1093】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5,000万元,收益起算日:2023年1月17日,产品到期日:2023年10月16日,该产品类型:本金保障型。具体情况详见《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1)。

2023年10月17日,公司赎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智安盈系列【1093】期收益凭证(本金保障型浮动收益凭证),收回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取得收益745,000元,实际年化收益率2%。

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注:尚未收回本金金额为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已到期的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已全部收回。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305 证券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6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与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国金资管鑫进港慧6号(QDII)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况

国金资管鑫进港慧6号(QDII)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本计划”、“本单一计划”)为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股票型、混合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2)银行存款;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货币市场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本计划成立日起10年。在本计划存续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本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的最低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本次投资规模预计不超过650万美元(不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人

1、名称: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C1E0F87B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甸路1088号1106

4、注册资本:110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马骏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资产托管人

1、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4806U

3、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馆路112、138号地下一层、1层102-109室、2层201-2、3层302-4、第9-15层。

4、负责人:赵元新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办理黄金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他由其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上述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资管计划份额认购,亦没有在上述合作方中任职。

三、资管计划基本情况

(一)本计划名称:国金资管鑫进港慧6号(QDII)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本计划类别: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本计划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本计划投资目标:本单一计划为【权益类】产品,管理人通过价值投资和积极配置的理念自下而上地精选具有投资价值或良好成长性的投资标的。

(五)本计划主要投资方向:

1、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股票型、混合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2、银行存款;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货币市场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3、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本计划投资比例:

1、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计划总资产比例为0%-20%(不含);

2、股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计划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3、本单一计划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0%(含),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计划风险等级:本单一计划属【R5】高风险等级,适合合格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C5】的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八)本计划存续期限:自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10年。在本计划存续期间,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本计划可提前终止。

(九)本计划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十)本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人民币1000万元。

(十一)单一计划的估值核算服务事项:

本单一计划管理人为本单一计划聘请行政服务机构。行政服务机构为本单一计划提供【估值核算】服务。本单一计划的行政服务机构为【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该机构是经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编号为【A00012】。

投资者知悉并同意,管理人聘请【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服务机构,【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关联机构,管理人将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四、资管计划合同的主要内容

投资者: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一)投资目标

本单一计划为【权益类】产品,管理人通过合理配置各类资产和策略,追求为投资者带来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1、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股票型、混合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2、银行存款;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在中国境内公开募集,以及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债券型、货币市场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3、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单一计划管理人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并为行政服务机构和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留出必要的调整时间后,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变更相关程序进行合同变更后调整投资范围。

(三)资产配置比例与投资限制

1、资产配置比例:

(1)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计划总资产比例为0%-20%(不含);

(2)股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计划总资产比例不低于80%;

(3)本单一计划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0%(含),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为规避特定风险(即市场趋势性风险),存续期内将本计划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本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本计划总资产80%。

本单一计划建仓期为成立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单一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在投资比例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2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2、投资限制:

(1)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管理人监控):

①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②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③投资项目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等行业;

④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或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或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四)投资禁止行为

本单一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单一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单一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挪用单一计划资产;

4、使用单一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5、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投资策略

本单一计划在对国际宏观环境、经济周期以及金融市场环境进行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把握权益资产的投资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1、托管费

本计划受托资产年托管费率为0.05%。

H=E×年托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资产托管费

E为前一日受托资产净值,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算

受托资产托管费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由管理人于每季度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上一季度的受托资产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受托资产中支付给托管人。托管人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任境外托管人,聘请境外托管人产生的托管费已包含在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本计划不再另行支付。

2、管理费

本计划受托资产的年管理费率为1.15%,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算

H=E×年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资产管理费

E为前一日受托资产净值

受托资产管理费自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由管理人于每季度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上一季度的受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受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3、其他费用

与本单一计划相关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货币经纪服务费、信息披露费等单一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单一计划资产承担。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单一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计入单一计划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货币经纪服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单一计划费用;

与单一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单一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预提/待摊函的,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4、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无。

5、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费用调减

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调减单一计划管理费和托管费。

6、证券交易费用

本单一计划应按规定支付经手费、证管费、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作为交易成本或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单一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账户开户费在计划成立后从计划资产中列支,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从托管账户中支付给指定账户,受托资产不足时由投资者另行支付。

7、不计入单一计划费用的项目

单一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单一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单一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单一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单一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8、单一计划的税收

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自行依法纳税,管理人不予代扣代缴。以本单一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就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等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9、其它

受托资产运作及清算过程中涉及为维护受托资产的利益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及/或由于管理人之外主体违约等原因需要向该主体追偿的情形,管理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追回损失,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用、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查询费、差旅费、拍卖费、担保费、保险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用)由受托资产列支,受托资产不足时由投资者另行支付,管理人无义务垫付。

(七)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单一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损失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①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地震、火灾、洪水、战争、自然灾害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单一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②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③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④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⑥托管人基于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受托资产的任何损失。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2、托管人应根据《QDII试行办法》的要求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并对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3、因境外投资市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的变更导致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或受托资产损失的,由受托资产承担相应责任。

(八)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以纸质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纸质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投资者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投资者为法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签字或盖章,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投资者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

2、本单一计划成立。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

本次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质和投资能力,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并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基本面和前景良好的上市公司首发等项目,拓宽公司产业投资渠道,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规模预计不超过650万美元(不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

本次单一计划产品涉及境内境外市场,投资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衍生品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标的风险(主要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政治风险、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税务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境外托管人风险、受外汇政策影响、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或投资策略需要,管理人可选择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境外市场或选择不投资于境外市场,受托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境外及资金出境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税收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包括管理人、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及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如有)、行政服务机构等)的经营风险、单一计划特定风险(主要包括本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单一计划未在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或备案不通过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通过第三方销售平台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风险、未约定预警/止损线的风险等)、其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分析和跟踪资管计划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合理控制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7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0月11日以书面、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8)。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交易价格按照全球发售价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650万美元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305 证券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23-058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

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首次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及认购金额: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拟与关联方欣鑫(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鑫香港”“投资者”)作为基石投资者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圈食品”)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其中公司认购金额不超过650万美元,欣鑫香港认购金额不超过350万美元,该等金额不包括经纪佣金、香港联交所交易费、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前,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及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恒顺集团及其控股股东、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次数为1次,累计金额为3,101.25万元;公司与不同关联人(恒顺集团及其控股股东、下属公司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为0次,累计金额为0元。

●特别风险提示:锅圈食品本次香港首次公开发行尚待获得香港联交所的最终正式批准,存在不能成功发行,进而影响公司不能成功认购的风险。受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环境、发行人经营业绩以及资本市场波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认购获得成功后能否取得预期收益存在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11日以书面、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关联董事杭祝鸿、殷军回避了表决。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欣鑫香港拟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其中公司认购金额不超过650万美元,欣鑫香港认购金额不超过350万美元,该等金额不包括经纪佣金、香港联交所交易费、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等。上述资金全部来源于自筹资金。公司、欣鑫香港将分别与锅圈食品、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及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共同签署《基石投资协议》,华泰与中金担任联席保荐人及全球发售的整体协调人。

公司投资方式:公司已与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QDII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国金资管鑫进港慧6号(QDII)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QDII协议”),公司作为基石投资者将通过QDII管理人管理的产品认购锅圈食品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禁售期为上市日起六个月。

欣鑫香港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2022年,以在家吃饭餐食产品零售额计,锅圈在中国所有零售商中排名第一;按零售额计,锅圈也是中国最大的家庭火锅及烧烤品牌。凭借强大的供应链以及覆盖全国近万家的零售网络,锅圈提供各种各样的在家吃饭餐食产品,覆盖多种用餐场景。

本次交易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认购锅圈食品本次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扩大公司于“在家吃饭餐食产品及渠道”领域的投资力度,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可以借助资本市场优势促进公司与行业内优质企业建立长期稳定联系,为公司未来战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截至本公告日,在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额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亦未发生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集团”),欣鑫香港为恒顺集团全资子公司。欣鑫香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欣鑫(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日期:2000年9月1日

注册资本:1万港币

法定代表人:杭祝鸿

注册地址:Room 1301,13/F.,Tower A,New Mandarin Plaza,14 Science Museum Road,Tsimshatsui East,Kowloon.

营业范围:食品贸易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3128.69万港元,负债总额为967.17万港元,净资产为2161.52万港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0港元,净利润为-4.85万港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主要股东为恒顺集团,恒顺集团持有欣鑫香港100%股权。

欣鑫香港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本次交易为关联方共同投资,关联交易标的为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香港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二)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HQP57

3、成立时间:2019-07-11

4、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兴虹路187弄3号802室

5、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兴虹路187弄3号802室

6、法定代表人:杨明超

7、注册资本:267000万人民币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供应链管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摄影扩印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锅圈食品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如下表:

10、主要财务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408,067.0万元,总负债139,111.9万元,净资产268,955.1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717,345.7万元,净利润24,098.2万元。(上述数据已经符合规定条件的审计机构安永会计师事务审计)

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总资产370,860.1万元,总负债90,360.0万元,净资产280,500.1万元,2023年1-4月营业收入207,823.4万元,净利润11,959.4万元。(上述数据已经符合规定条件的审计机构安永会计师事务审阅。)

11、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标的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锅圈食品本次香港首次公开发行将根据投资者及市场反馈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启动发行后的投资者订单情况在发行价格区间内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所有参与锅圈食品本次香港首次公开发行的投资者最终认购价格一致,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

1、在满足下文第(二)条所述条件(或由各方共同宽免,但第(二)1.1、1.2、1.3和1.4条所载条款不得予以宽免,且第(二)1.5条所载条件只能由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和联席保荐人共同予以宽免)后及在本协议其他条款和条件的规限下:

1.1根据国际发售和作为国际发售的一部分,投资者将[在交割时(或在延迟交付日期(如适用))]通过整体协调人及/或其联属人士(以其作为国际发售相关部分的国际承销商的国际代表之身份),按发售价认购投资者股份,锅圈食品将按发售价向投资者发行、配发和配售,整体协调人将按发售价向投资者分配及/或交付(视情况而定)或促使分配及/或交付(视情况而定)投资者股份;及

1.2投资者将根据第(三)2条就投资者股份支付总投资金额、经纪佣金和征费。

2、投资者可藉在不迟于上市日期前[三]个营业日向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和联席保荐人送达书面通知,选择通过投资者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投资者附属公司」)认购投资者股份,而该全资附属公司为专业投资者且[为(A)合资格机构买家,或(B)] (i)并非美国人士;(ii)位于美国境外;及(iii)根据S规例在离岸交易中收购投资者股份,但应满足相应前提。

投资者在第2条下的义务构成直接、主要和无条件的义务,必须应要求向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或联席保荐人支付投资者附属公司在本协议下有责任支付的任何款项,及应要求立即履行投资者附属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而无须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或联席保荐人首先对投资者附属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采取措施。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投资者」一词在本协议中须解释为包括投资者附属公司。

3、锅圈食品和整体协调人可凭其全权酌情权厘定全部或部分投资者股份的交付须根据第(三)3条于延迟交付日期进行。

4、锅圈食品和整体协调人(代表他们自身和全球发售承销商)将按他们同意的方式厘定发售价。投资者股份的确切数目将由锅圈食品和整体协调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最终厘定,而且除有明显错误外,有关厘定将为最终定论且对投资者有约束力。

(二)交割条件

1、投资者在本协议下根据第(一)1条认购投资者股份的义务,及锅圈食品和整体协调人根据第(一)1条发行、配发、配售、分配及/或交付(视情况而定)或安排发行、配发、配售、分配及/或交付(视情况而定)投资者股份的义务仅以于交割之时或之前满足或各方一致宽免各项下述条件(但第(二)1.1、1.2、1.3和1.4条所载条款不得予以宽免,且第(二)1.5条所载条件只能由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和联席保荐人共同予以宽免)为条件:

1.1香港公开发售和国际发售包销协议在不迟于该等包销协议指明的时间和日期订立且已生效和成为无条件(根据其各自的原始条款或其后经该等包销协议各方同意后予以宽免或更改),以及任何前述包销协议未被终止;

1.2锅圈食品和整体协调人(代表自身和全球发售承销商)已议定发售价;

1.3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批准H股上市及允许买卖H股(包括投资者股份並授予其他适用的豁免和批准(包括与投资者认购投资者股份有关的豁免和批准)),且有关批准、允许或豁免在H股开始于联交所买卖前未被撤销;

1.4任何有关政府部门未制定或公布任何禁止开始全球发售或本协议所预期的交易的法律,以及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并未作出阻止或禁止完成有关交易的有效命令或强制令;及

1.5投资者在本协议下的各项声明、保证、承诺、承认和确认在所有方面均属(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并将(截至交割)准确和真实且不具误导性,以及投资者未违反本协议。

2、倘各方在本协议签署后的第一百八十(180)天(或锅圈食品、投资者、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可能书面约定的其他日期)当日或之前未能满足或共同宽免第(二)1条所载的任何条件(但第(二)1.1、1.2、1.3和1.4条所载条件不得予以宽免,且第(二)1.5条所载条件只能由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共同予以宽免),则投资者购买及锅圈食品和整体协调人发行、配发、配售、分配及/或交付(视情况而定)或安排发行、配发、配售、分配及/或交付(视情况而定)投资者股份的义务将终止,且投资者根据本协议支付予任何其他方的任何款项须[在商业上可行的情况下即刻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的30天]由该方退还(不计付利息)予投资者,而本协议将终止且不再有效,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及/或联席保荐人承担的一切义务及责任将结束及终止;惟本协议依据第(二)2条终止不得损害任何一方于该终止时或之前就本协议条款对其他各方的应有权利或责任。为免生疑问,本条款不得被解释为授予投资者纠正于截至本条前述日期之期间任何违反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各自的声明、保证、承诺、承认和确认的行为的权利。

3、投资者确认,无法保证全球发售将会完成或不会延迟或终止,若全球发售在所预期的日期及时间前因故未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或者发售价不等于公开文件规定的价格,本公司、整体协调人或联席保荐人对投资者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特此放弃由于全球发售延迟、在所预期的日期及时间前因故未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或者发售价不等于公开文件规定的价格,而向本公司、整体协调人及/或联席保荐人或其各自的附属公司、联属人士、高级人员、董事、监事、雇员、顾问、职员、联系人、合伙人、代理和代表提起任何申索或诉讼的任何权利(如有)。

(三)交割

1、受第(二)条及第(三)条规限,投资者将根据及作为全球发售一部分以及通过整体协调人(及/或他们各自的联属人士)以他们作为国际发售相关部分的国际承销商的代表之身份按发售价认购投资者股份。因此,投资者股份将在国际发售交割的同时,或于根据第(三)3条整体协调人通知投资者的延迟交付日期,按锅圈食品及整体协调人决定的时间及方式予以认购。

2、投资者或须促使QDII在上市日期的香港时间上午8点或之前(无论投资者股票的交付时间),以立即可用的结算资金以港元,通过电汇向整体协调人于上市日期前不迟于[一(1)]个整营业日书面通知予投资者的港元银行账户全额支付总投资金额及相关经纪佣金与征费(至整体协调人可能通知投资者的港元银行账户),而不作出任何扣减或抵销,相关通知内容须包括(除其他事项外)付款账户的详情及投资者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总金额。

3、倘若整体协调人全权酌情决定于迟于上市日期的某一个日期(「延迟交付日期」)向投资者交付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整体协调人须(i)于上市日期之前不迟于[两(2)]个营业日书面告知投资者将会延迟交付的投资者股份数目;及(ii)于实际延迟交付日期之前不迟于[两(2)]个营业日书面告知投资者延迟交付日期,但延迟交付日期不得迟于行使超额配售权最后一日后三(3)个营业日。整体协调人作出的该等决定是决定性的,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倘若投资者股份将于延迟交付日期交付给投资者及QDII,投资者仍须或须促使QDII按第(三)2条所载就投资者股份作出支付。

4、根据第(三)2条就投资者股份作出如期支付后,向投资者及QDII交付投资者股份(视情况而定)应通过中央结算系统作出,方式为将投资者股份直接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中投资者或QDII于上市日期或根据第(三)3条厘定的延迟交付日期前不迟于[两(2)]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予整体协调人的中央结算系统投资者账户持有人账户或中央结算系统股份账户。

5、在不损害第(三)3条的原则下,投资者股份亦可以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联席保荐人及投资者可能书面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交付,前提是投资者股份的交付不得迟于可行使超额配股权最后一天之后[三(3)]个营业日。

6、倘若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及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收到或结算总投资金额以及相关经纪佣金和征费的付款(不论全部或部分),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各自绝对酌情保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在此情况下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的所有义务及责任须停止和终止(但不得损害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因投资者未能遵守其于本协议下的义务而针对他们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按除税后基准就每名获弥偿各方可能因投资者未能根据相关条款悉数支付总投资金额以及经纪佣金和征费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与此相关的原因而蒙受或引致的任何损失及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并就此向他们作出弥偿,保证他们免受损害,并继续向他们作出全额弥偿。

7、倘若因超出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或联席保荐人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联属人士、高级人员、董事、监事、雇员、顾问、联系人、合伙人、代理和代表(视情况而定)控制之外的情况,阻止或延误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则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及其各自的联属人士分别无须就任何未能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共同地或分别地),且他们分别有权终止本协议。

8、倘未能满足《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8.08(3)条规定的要求,即在上市日期公众持有的股份中,三个最大公众股东可实益拥有的股份不超过50%,如果投资者是前三大公众股东之一,则联席保荐人、整体协调人或锅圈食品有权调整投资者认购的投资者股份的分配数量。

(四)对投资的限制

1、在第(四)2条的规限下,投资者为其自身及代表投资者附属公司(当投资者附属公司持有投资者股份时)与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各方议定、契诺并向其承诺:(a)未经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各自的事先书面同意,投资者不会,并促致其联属人士不会(不论直接或间接),自上市日期起六(6)个月期限内(「禁售期」)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i)以任何方式处置任何相关股份或于持有任何相关股份的任何公司或实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任何可转换或可交换或可行使的证券,或代表接受上述内容的权利);(ii)允许自己在最终实益拥有人层面发生控制权变更(定义见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iii)直接或间接订立与任何前述交易具有相同经济效益的任何交易;或(iv)同意或签订合同,或公开宣布有意进行(i)、(ii)和(iii)所述的任何此类交易;及(b)倘若在禁售期之后任何时间处置任何相关股份,则投资者将在拟定处置之前及时书面通知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并(i)确保该处置将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ii)尽其最大努力确保该处置不会造成股份的混乱和虚假市场; (iii)确保不会未经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和联席保荐人事先书面同意与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锅圈食品业务或与锅圈食品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联系人)。

受限于上述条款,投资人同意并向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约定和承诺,在禁售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如投资人或任何投资人附属公司交易或处置任何有关股份,或同意或订约,或宣告有意进行该等交易、投资人(代表自己或代表其公司)应采取商业上的合理步骤,确保该处置不会造成市场混乱和虚假,并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以及所有主管公司所在法律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规则。

2、第(四)1条所载条文不得阻止投资者向投资者的任何全资附属公司转让所有或部分相关股份,但应满足相应前提。

3、投资者均同意及承诺,除非取得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投资者及其紧密联系人直接及间接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的总股权在任何时候应低于锅圈食品全部已发行股本的10%(或于《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不时就「主要股东」的界定规定的其他百分比)并在上市日期后的12个月内,其不会成为《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指的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及投资者和其紧密联系人直接及间接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的总股权不得造成公众持有的公司股权(考虑在《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联交所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8.08条)低于《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百分比或联交所可能批准并不时适用于锅圈食品的其他百分比规定。投资者同意,如果发现上述任何情况,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和联席保荐人。

4、投资者均同意,投资者乃按自营投资基准于锅圈食品股本中持有股权,及应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和/或联席保荐人合理请求向锅圈食品、整体协调人和联席保荐人提供合理证据,证明投资者乃按自营投资基准于锅圈食品股本中持有股权。投资者不得,及须促致其控股股东、联属人士、联系人及其各自的实益拥有人概无于累计投标程序中申请或预购全球发售的H股(投资者股份除外)或申请香港公开发售的H股。

5、投资者及联属人士、联系人、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均不得接受或与锅圈食品、锅圈食品的控股股东、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或其各自的联属人士、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订立或将接受或订立与《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六(《股本证券的配售指引》)、联交所指引信HKEX-GL51-13或香港监管部门发布的书面指引)不一致或相悖的任何安排或协议(包括任何附函)。投资者进一步确认并承诺,其或其联属人士、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均未签署或将签署此类安排或协议。

(五)终止

1、本协议可:

1.1根据第(二)2条或第(三)6条予以终止;管辖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1.2倘若投资者或投资者子公司(在根据第(四)2条转让投资者股份的情况下)于全球发售交割或(如适用)延迟交付日期或在此之前严重违反本协议(包括投资者严重违反本协议下的声明、保证、承诺及确认),则由锅圈食品或每一整体协调人及联席保荐人(尽管本协议中任何条文存在相反的规定)单方予以终止;或

1.3经各方书面同意予以终止。

2、在不影响第(五)3条的情况下,倘若本协议根据第(五)1条予以终止,各方无须继续履行其各自于本协议下的义务(除本协议所载保密义务外)及各方于本协议下的权利及责任(除本协议管辖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所载权利外)须终止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在不损害其于有关终止时或之前就本协议所载条款针对任何其他方的累计权利或责任的情况下针对该等其他方提出任何申索。

3、尽管有前述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承认、声明、承诺和保证第5条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且本协议终止后投资者在本协议中给予的赔偿继续有效。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从长期来看,借助资本市场优势促进公司与锅圈食品建立长期稳定联系,有助于公司潜在业务拓展和渠道建设,对公司未来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锅圈食品本次香港首次公开发行尚待获得香港联交所的最终正式批准,存在不能成功发行,进而影响公司不能成功认购的风险。受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环境、发行人经营业绩以及资本市场波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认购获得成功后能否取得预期收益存在不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宏观环境和政策变化,持续跟踪市场整体情况及发行人经营情况,积极做好风险防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本次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发行股份,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本次投资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交易价格按照全球发售价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战备发展方向及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杭祝鸿、殷军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公司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有助于公司拓展投资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与公司利益。本次投资与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全球发售价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650万美元(不包括经纪佣金、香港联交所交易费、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等)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人欣鑫香港从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总金额为0万元。

(二)截至本次关联交易前,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及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恒顺集团及其控股股东、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次数为1次,累计金额为3,101.25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关联交易已完成。

九、中介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作为基石投资者参与认购锅圈食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首次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