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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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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3-10-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736 证券简称:百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同步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9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300736 证券简称:百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4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0号楼14层(15)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铁峰先生。

6、本次会议推举股东代表CHEN LIYA和李英参与计票和监票。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514,8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7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6,514,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7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14,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2.00 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39,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3.00 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39,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4.00 关于激励对象陈立娅女士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39,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议案5.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39,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沛颖律师和吕春蕾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0月17日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威律(意)字WL20231017号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沛颖律师、吕春蕾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等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

2023年10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00,本次大会于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0号楼14层(15)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铁峰主持本次大会。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2023年9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郑瑞志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陈立娅女士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将按被征集人的意见代为表决,征集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6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经公司确认,在上述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但需持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36,514,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4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激励对象陈立娅女士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大会实际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相符。

(二)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大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本次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五项。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五项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6,514,86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2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6,439,063股同意,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5%。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0股同意,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3.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6,439,063股同意,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5%。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0股同意,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4.关于激励对象陈立娅女士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6,439,063股同意,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5%。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0股同意,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36,439,063股同意,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5%。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0股同意,2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字:

陈沛颖

律师签字:

吕春蕾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