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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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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17版)

2023-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7版)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计1.55万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040%。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和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票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作废和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300351 证券简称:永贵电器 公告编码:(2023)050号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10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9日,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其他任何反馈。2022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25号)。

3、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7号)。

4、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认同意以2022年10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号),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173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52.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2年11月22日。

6、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认同意以2023年8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3年9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号),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35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5.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年9月25日。

8、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其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归属其获授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1.99万股。

鉴于公司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共0.31万股。

三、本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进行作废处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有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作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共0.31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归属其获授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1.99万股。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和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股票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作废和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