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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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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夏前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改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冯晓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 夏前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刘改平 会计机构负责人: 冯晓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 夏前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刘改平 会计机构负责人: 冯晓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 夏前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刘改平 会计机构负责人: 冯晓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28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在公司总部29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孟魁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黄孟魁、刘海权、滕连越。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程进行,会议召集、出席会议监事人数、召开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29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退休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副总经理周长胜先生的书面辞呈,因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周长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且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周长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0,000股。周长胜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其所作的相关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周长胜先生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周长胜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公司董事会对周长胜先生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30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023年10月24日,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 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3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9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4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学传,2008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3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11月开始从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4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萌,2020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8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11月开始从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5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姚福欣,2002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4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签字注册会计师张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如下: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2年审计费用不含税金额为426万元(含税金额为451.56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不含税金额为326.00万元(含税金额为345.5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含税金额为100.00万元(含税金额为106.00万元)。系按照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理层根据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范围、工作量等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出具了如下审核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基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年度审计过程中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及公司后续生产经营和审计业务连续性考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政策,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内控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和执业经验。我们通过对其2022年度工作情况的审查和评价,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 际华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的说明

3.际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际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27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在公司总部29层第二会议室举行,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由夏前军董事长主持,八位董事全体出席会议,公司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程进行,会议召集、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召开程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建议,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权责清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同意修订后的公司治理权责清单。

四、审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公司的整体工作安排需要,公司拟择期召开股东大会,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公司将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