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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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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9 证券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3-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追溯调整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影响上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16,383.03元,影响上年度末总资产2,282,659.4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8,422.70元。具体详见四、“(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项目

单位:万元

2.利润表项目 单位:万元

3.现金流量项目 单位:万元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2023年7月2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693,009,118股发行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鞍钢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的《钒钛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等公告。

2.2023年8月18日,公司在攀枝花市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舒贵鹏、余海波、李德军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5,482.51万元受让舒贵鹏、余海波、李德军合计持有的攀枝花市阳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润科技”)51%股权;2023年9月14日,阳润科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及换发的营业执照,阳润科技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2023年9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购攀枝花市阳润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8)、《关于控股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63)。

3.2023年9月8日,公司与陕钢集团汉钢公司签订了《钒渣委托加工合同》和《钒产品购销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陕钢集团汉钢公司钒渣委托加工及钒产品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9日披露的《关于与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关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62)。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马朝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正敏 会计机构负责人:廖燕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马朝辉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正敏 会计机构负责人:廖燕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调整情况说明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钒钛股份 公告编号:2023-65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被吸收合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37),为减少法人层级、优化资产结构,公司控股股东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对下属公司进行整合,攀钢集团全资子公司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长特”)将吸收合并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攀长钢”)。吸收合并完成后,攀长钢所持有的561,494,871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将非交易过户给攀长特。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攀长钢所持有的561,494,871 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已过户给攀长特,过户日期为2023年10月19日。

一、非交易过户完成情况

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攀长特持有561,494,871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攀长钢、攀长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详见下表:

二、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不同主体之间的持股变动,不属于增持或减持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亦未发生变化。

(二)攀长钢正在开展注销登记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完成工商注销。

(三)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二)攀长钢与攀长特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