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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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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45版)

③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小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0年10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0)。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2)。

(5)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9)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行使权益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11)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2月25日向激励对象授予4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如下: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40.794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董事会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9日,因此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10月27日。

2、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公司首次授予的69名激励对象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9.18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共60名,其中14名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其余46名激励对象考核评级为“S”或“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因此,因考核原因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1.596万股。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合计60名激励对象可归属40.794万股限制性股票。对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结合具体情况安排归属,并将在全部归属工作完成后,确定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另行披露。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0年限制新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归属40.794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794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0年10月29日

(二)归属数量:40.794万股

(三)归属人数:60人

(四)授予价格:18.58元/股(系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价格)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除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本次拟归属的60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02.152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484.8536万股的2.0860%。其中,首次授予2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484.8536万股的1.795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6.0493%;预留42.152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484.8536万股的0.291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3.950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0年10月29日以19.68元/股的价格向7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2月25日以19.68元/股的价格向25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4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1年8月18日以13.60元/股的价格向105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22年9月9日以9.60元/股的价格向14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8月24日以9.60元/股的价格向45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共归属股票数量为61.312万股。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共归属股票数量为75.672万股。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02.152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484.8536万股的2.0860%。其中,首次授予2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484.8536万股的1.795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6.0493%;预留42.152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4484.8536万股的0.2910%,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3.9507%。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9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2023年9月30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749人)的2.54%,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劳务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18.14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3.07%;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18.46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2.5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18.16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3.05%;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18.0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3.32%。

2、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此次激励计划公司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其次,公司是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有效地实施股权激励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是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团队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6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归属期。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采用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另一或有指标,在于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公司增长或发展最终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或获利能力。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公司于2023年11月底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60万股,以2023年10月26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日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41元/股(2023年10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8.41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6个月、28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00%、14.74%(上证指数同期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06%、2.39%(公司同期的年化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各期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对公司相关会计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深圳市燕麦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七)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由18.78元/股调整为18.58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小清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0年10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0)。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2)。

5、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9、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行使权益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11、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于2023年6月28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确定以2023年5月15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因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958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需作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按照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为18.58元/股(18.58元/股≈18.78元/股-0.1958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由18.78元/股调整为18.58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作出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由18.78元/股调整为18.58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5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3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燕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五人,实际出席董事五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本议案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归属40.794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本议案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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