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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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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3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符黎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3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关联事项议案的表决,不存在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杜莉莉、谭燕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时创能源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4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由董事长符黎明先生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已在会议上就本次紧急事项做出说明,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提前通知时限。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符黎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

经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通知时限。

审议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与会董事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93人调整为9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5.6万股调整为212.6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3.9万股调整为53.15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269.5万股变为265.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3、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与会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拟将2023年10月26日作为首次授予日,以13.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2.6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三、上网公告附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7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6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93人调整为9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5.6万股调整为212.6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3.9万股调整为53.15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269.5万股变为265.75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3年10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宏辉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疑义或异议。2023年10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2)。

(四)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7)。

(五)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93人调整为92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5.6万股调整为212.6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3.9万股调整为53.15万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269.5万股变为265.75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预留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8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2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12.6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首次授予价格:13.11元/股。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以13.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2.6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023年10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宏辉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1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疑义或异议。2023年10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2)。

4、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7)。

5、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6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涉及董事,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3.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2.6万股。

3、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3.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2.6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26日。

2、首次授予数量:212.6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92人。

4、首次授予价格:13.11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4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注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注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注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1、除1名拟激励对象因提出离职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3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3.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2.6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3年10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1.23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4个月、26个月、38个月。

3、历史波动率:13.025%、14.847%、14.89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4个月、26个月、38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257%(采用公司所处证监会行业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注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网公告附件

(一)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三)《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5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国银先生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已在会议上就本次紧急事项做出说明,经与会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提前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国银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通知时限。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事项。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3、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与会监事认为:

1、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3.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2.6万股。

审议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特此公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含外籍员工。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3年10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3.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12.6万股。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