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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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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2023-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研股份”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先生、共同实际控制人谢雨凝女士、毕鑫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7年3月20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吉林金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新能源”)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7年3月20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逄锦香女士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7年3月20日。

·公司董事李振芳女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杨丽萍女士、高芳女士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5年3月20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1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42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9.66元,并于2023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2,168万股。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谢怀杰、共同实际控制人谢雨凝、毕鑫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金正新能源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逄锦香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锁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丽萍、高芳、李振芳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如超过上述期限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自2023年9月20日上市,截止到2023年10月26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29.66元/股,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