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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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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7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十、 关于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十一、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十二、关于公司增补1名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鉴于何行真先生到龄退休,已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后,董事会提名邓蓉女士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计划于2023年11月13日(周一)下午14:30召集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040)。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

邓蓉女士:

1978年9月出生,持有中南大学会计学学士和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曾任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核算与税务管理部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会计管理部总经理、华润双鹤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总经理、会计管理总监、业务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职能部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等职务。现任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88,000股,由629,444,958股减少至629,356,958股,注册资本减少88,000元,由629,444,958元减少至629,356,958元。公司将于回购注销完成后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根据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决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等各项必需事宜。

二、通知债权人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3年10月28日起45日内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788号

3、联系人:公司投资证券部丁女士

4、联系电话:0791-88169323、邮箱:jzyy@crjz.com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匹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变动,现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说明:因新增条款,本章程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属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88,000股;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4.5998元/股。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8,000股。根据《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以授予价格减去其持股期间取得的四次派息额后的金额进行回购注销,即4.5998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年10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1年11月2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89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同时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7、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9、2021年11月30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87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3.4万股。

10、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8,000股;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12、2022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25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51万股限制性股票。

13、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4、2022年5月13日,公司披露《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5月17日完成前述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8,000股的注销。

15、2022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2年5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4,000股;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17、2022年6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

18、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决定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56,042股的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为“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19、2022年6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

20、2022年7月12日,公司披露《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7月14日完成前述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4,000股的注销。

21、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对上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56,042股的用途进行调整。

22、2022年7月16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日披露《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23、2022年9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并于当日完成回购专用证券账户56,042股份注销。

24、2022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拟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5、2022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 11 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6、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27、2022 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28、2023年2月21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3年2月23日完成前述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3,000股的注销。

29、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发表了独立意见。

30、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31、2023年6月19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3年6月21日完成前述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4,000股的注销。

32、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发表了独立意见。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继续执行。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发生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2021年年度、2022年前三季度和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分别实施完毕,其中2021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02元(含税),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2022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四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202元/股(含税)。本次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6.62元/股(含税)调整至4.5998元/股(含税)。

若公司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办结前,实施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则该名激励对象因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可取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持有,回购价格仍为4.5998元/股。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前述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金额共计404,782.40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变动如下:

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并同意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按照4.5998元/股,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总额404,782.4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10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应参会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文华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客观反映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2023-036)。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详见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2023-037)。

四、关于公司增补2名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周娇女士(简历附后)、王定海先生(简历附后)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

周娇女士:

1979年3月出生,持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任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与法务部高级经理、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周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定海先生:

1982年出生,中共党员,南昌大学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毕业,本科学历。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企业文化经理、公司党委组织宣传部宣传总监和公司办公室(党办)文化责任总监;现任华润江中工会办公室专职总监。

王定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公司2023年度前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中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04,411,126.67元,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30,612,113.54元。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若以2023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629,444,958股为基数计算,每10股派发6元(含税),共计派发37,766.70万元,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占2023年度前三季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64.07%。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此次利润分配方案,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给予股东合理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客观反映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