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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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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股票代码:601916)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1.3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本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的季报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除特别说明外,为本集团合并数据,金额币种均以人民币列示。

1.4本报告中“浙商银行”、“本公司”、“本银行”和“本行”均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1.5本公司董事长陆建强、行长张荣森、主管财务负责人景峰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彭志远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1: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受配股因素影响,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进行重新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2.2资本充足率情况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3杠杆率情况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 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杠杆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4流动性覆盖率情况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 计量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5按境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截至2023年9月30日止报告期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并无差异。

2.6股东情况

2.6.1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 (或无限售条件股东) 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百分比除外

注:

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

2.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前10名股东中,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据本公司所知,截至2023年9月30日,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券商参与转融券出借业务,出借公司股份3,731,600股;该部分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2.6.2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无存续的优先股。

3三季度经营情况简析

业务规模稳健增长。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9,568.8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349.51亿元,增长12.77%。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6,976.2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25.91亿元,增长11.32%。负债总额27,701.2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141.21亿元,增长12.79%。其中:吸收存款17,934.1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19.74亿元,增长6.66%。

经营质效稳步提升。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96.90亿元,同比增加19.73亿元,增长4.13%。其中:利息净收入359.49亿元,同比增加5.12亿元,增长1.44%,净利差为1.90%,同比下降0.16个百分点;非利息净收入137.41亿元,同比增加14.61亿元,增长11.90%。非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27.65%,同比上升1.91个百分点。成本收入比27.30%,同比上升2.41个百分点。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7.53亿元,同比增加12.16亿元,增长10.54%。

资产质量趋势向好。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245.4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1.95亿元,增长9.82%;不良贷款率1.45%,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2.94%,比上年末上升0.75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65%,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有所抬升。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1.83%,比上年末上升0.23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62%,比上年末上升0.08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28%,比上年末上升0.23个百分点。

4重要事项

4.1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中,变化幅度超过30%以上的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4.2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5附录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载于本报告附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23年10月27日

附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张荣森 景峰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行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续)

2023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张荣森 景峰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行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续)

2023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张荣森 景峰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行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张荣森 景峰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行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续)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张荣森 景峰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行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续)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张荣森 景峰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行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张荣森 景峰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行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张荣森 景峰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行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张荣森 景峰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行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张荣森 景峰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行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6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10月27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5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2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高勤红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行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省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公司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对《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23日,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6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编制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细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9号)核准,已成功完成A股配股发行工作,向A股原股东配售4,829,739,185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2元/股,相关款项已于2023年6月27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行本次A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56,073,153.7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4,225,005.8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1,848,147.87元。2023年6月2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A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行本次A股配股的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共计9,721,848,147.87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0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本行制定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对A股配股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本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开立A股配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310010010120101265460。

2023年6月,本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行建立了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

三、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行本次A股配股的募集资金净额9,721,848,147.87元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与配股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上半年,本行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上半年,本行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3年上半年,本行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行本次A股配股发行不存在超募资金。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行本次A股配股发行不存在超募资金。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不存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行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1:附件中“募集资金总额”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投入的资金均包含本行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6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3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7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8名,实际出席监事8名。陈三联监事因工作原因电话参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对本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推荐浙商银行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为保障监事会充分履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事会工作需要,提名马晓峰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马晓峰先生简历

马晓峰先生,197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金融学硕士,经济师,现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绍兴中国轻纺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马晓峰先生于2002年8月至2007年8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工作,2007年9月进入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公司投资管理部项目调研助理,企业管理部经理助理,企业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北联市场分公司副总经理(挂职)、职工监事、投资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18年10月起任绍兴中国轻纺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2021年5月起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2年4月起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马晓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6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3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10月27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4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2名,其中侯兴钏董事、胡天高董事、傅廷美独立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朱玮明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任志祥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高勤红董事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陆建强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通过《浙商银行关于主要股东评估的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浙商银行关于2022年度大股东行为评估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听取。

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通过《关于骆峰职务聘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骆峰为浙商银行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骆峰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骆峰为浙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骆峰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骆峰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骆峰先生简历

骆峰先生,1979年9月出生,现任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博士研究生。骆先生曾任浙商银行资金部金融市场研究中心主管经理助理、业务管理中心主管经理助理,资金部业务管理中心(研究中心)副主管经理、主管经理,资金部风险监控官兼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中心主管经理,资金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浙商银行行长助理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骆峰先生持有本公司743,990股A股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