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联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并
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国联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调低国联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并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调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0.80%调低至0.40%。
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调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故本基金调低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一)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根据上述内容,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修订。
原表述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指定账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修改后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指定账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并对《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同步进行更新。
(二)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根据上述变更,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三、重要提示
(一)本次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变更后的销售服务费率将自2023年11月1日起生效。
(二)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调低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lfund.com)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l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国联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0月26日
送出日期:2023年10月3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本基金作为主要投资于优势产业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优势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风格集中度比较明显,不仅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还受投资主题的行业、风格风险影响。当该主题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市场平均表现。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7)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面临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9)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10)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3、信用风险。4、操作风险。5、管理风险。6、合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国联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0月26日
送出日期:2023年10月3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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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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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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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2)本基金作为主要投资于优势产业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于优势产业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风格集中度比较明显,不仅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还受投资主题的行业、风格风险影响。当该主题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市场平均表现。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7)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面临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9)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10)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3、信用风险。4、操作风险。5、管理风险。6、合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国联基金官方网站[www.glfund.com][客服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