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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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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注1:年初至报告期末,境内收入22,485,482,573.31元,同比下降6.90%,降幅环比进一步收窄;境外收入13,028,649,536.35元,同比增长100.53%,境外收入当中出口收入11,529,299,515.79元,同比增长127.63%。

注2:本报告期,境内收入6,782,618,167.52元,同比增长0.66%;境外收入4,656,342,503.93元,同比增长78.33%,境外收入当中出口收入4,378,863,672.56元,同比增长103.78%。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公司回购专户不在上述“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及“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中列示;截至本报告期期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23,956,76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89%。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为建立和完善员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拟实施《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核心经营管理层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持股计划》”)。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核心经营管理层持股计划(草案)》、《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核心经营管理层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等议案;公司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持股计划》相关提案,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露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核心经营管理层持股计划》等公告。《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毅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吕红波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毅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吕红波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公司董事詹纯新先生、贺柳先生、王贤平先生、张成虎先生、黄国滨先生、吴宝海先生、黄珺女士以通讯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于2023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告编号:2023-076)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实际需要及公司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陶兆波先生为公司助理总裁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

因工作安排,杨笃志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辞任后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杨笃志先生的书面辞呈自送达公司董事会起即刻生效;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助理总裁陶兆波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尽快依照法定程序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审议结果:表决票7票,赞成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暨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

暨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杨笃志先生递交的书面辞呈,因工作安排,杨笃志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辞任后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杨笃志先生的书面辞呈自送达公司董事会起即刻生效。

杨笃志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董事会对杨笃志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杨笃志先生原定任期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为确保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助理总裁陶兆波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尽快依照法定程序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陶兆波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31-85650157

传真:0731-85651157

邮箱:157@zoomlion.com

联系地址: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中联科技园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十月三十一日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陶兆波先生为公司助理总裁,任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陶兆波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简历

陶兆波先生:男,1986年生。陶先生于2012年7月至2015年9月任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5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任职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陶先生于2009年7月取得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理学双学士学位,于2012年7月取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于2012年11月取得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陶兆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