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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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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65版)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1979 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公告编号:【CMSK】2023-134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0号),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5亿元。

2023年9月22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3)第00239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9月20日止,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1.81元的发行价格向包含招商局投资发展在内的十三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719,729,04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9,999,997.83元,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计人民币71,809,947.67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428,190,050.16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719,729,043.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7,708,461,007.16元。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CMSK】2023-122)。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情况

鉴于募投项目长春公园1872项目、沈阳招商公园1872项目、重庆招商渝天府项目、上海虹桥公馆三期项目、重庆招商1872项目、合肥臻和园项目、徐州山水间花园二期项目、合肥滨奥花园项目、郑州招商时代锦宸苑项目、南京百家臻园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各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新时代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1: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新时代支行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故由有管辖权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各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实际本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新时代支行履行,该协议下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新时代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各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以下简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于近日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刘顿、丁宇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各方应当对通过本协议收集到的各方信息进行保密,非经保密信息的披露方书面许可或根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必要披露/提供外,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不得将所接收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该等信息已经过合法的途径成为公开信息。该等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或者本协议失效后五年两者孰晚之日失效。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深圳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玖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