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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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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曹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清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骏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曹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清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骏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曹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清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骏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3-062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钢包装”)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已于2023年10月20日以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各位与会董事讨论,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宝钢包装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宝钢包装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本次发行的安排,为使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即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2月28日止。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它内容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本次发行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本次发行的安排,为使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该授权的有效期,即本次发行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授权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2月28日止。除对本次发行相关授权的有效期进行延长外,本次发行授权的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宝钢包装重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决策规范水平,提升专业化管理能力,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组织机构的职责调整并进一步优化管控架构,更新《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宝钢包装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择机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3-063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已于2023年10月20日通过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各位与会监事讨论,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3年三季度报告后,对公司2023年三季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确认意见:

1、2023年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3年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未发现参与2023年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2023年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报告期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宝钢包装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本次发行的安排,为使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公司监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即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2月28日止。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它内容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3-064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8日、2022年12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授权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将于2023年12月28日届满。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根据公司本次发行的安排,为使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本次发行决议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即本次发行决议及相关授权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再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4年12月28日止。除延长上述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及授权的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有利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继续推进,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综合考虑了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及推进计划,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 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3-065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二)变更时间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变更内容

《解释第16号》所涉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为“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解释第16号》所涉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新旧准则转换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等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无重大影响。

(下转50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