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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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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伟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解释16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15,437,588.3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8月31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2021-027、2021-046、2021-050、2022-020、2022-060、2023-005、2023-042、2023-062、2023-081),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李祥顺诉葫芦岛公安局、中国联通葫芦岛分公司等共同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身体健康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连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裁定

案件概述:李祥顺身体健康权纠纷案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出具(2022)辽14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作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内体发布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案件进展: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 14民终1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元均予以退回。

2、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明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融军科技有限公司、梁树胜债权转让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梁树胜

案件状态:申请执行

案件概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明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融军科技有限公司、梁树胜债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5民初44931号,作一审判决。

案件进展:公司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沪0115执31675号】

3、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

案件状态:再审驳回

案件概述: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宁05民初100号】,并作一审判决(详见公告:2020-067、2022-060)。公司对一审判决存在异议并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宁民终507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59号】(详见公告:2023-062)

案件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259,裁定如下:

驳回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申请执行

案件概况:因《专项法律事务聘请律师合同》纠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沪仲案字第5395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律师费用368,033.00元。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2021)沪仲案字第5395号】(详见公告:2022-060号)。

案件进展:现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京02执916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

5、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达成调解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川3401民初7118号】,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出具【(2022)川3401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书》作一审判决(详见公告:2023-005)。

诉讼进展:现公司收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川34民终2026号,达成调解如下:

(1)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共同确认: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工程余款405,574.66元,此款由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一审案件受理费13,394.0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均由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垫付,由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4.00元,减半收取6,722.00元,由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25.00元,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97.00元。

6、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苏0404民初1106号】,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 款等610,740.00元并给付违约金136,858.10元,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进展:现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404民初1106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1,159元、违约金114,671.6元;

(2)驳回原告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76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兴中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67元,由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09元。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原告: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山东普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鲁1103民初2434号】,请求判决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费(合同款)26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述: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77,373.7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鲁0702民初3764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 277,373.7 元元及违约金;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5,461元,财产保全费1,907元,合计7,368元,由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3、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日照市岚盾智慧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鲁1103民初2802号】,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费用)964,493.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11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潍坊路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鲁0702民初4986号】,请求判令如下:

(1)判令向原告支付线缆铺设及取电等相关工作的费用521,972.6元及违约金;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5、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华星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华星学校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天津市河西区华星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津0103民初16629号】,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华星学校向原告支付到期工程款2,653,627元及预期利息,合计2,728,220.55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华星学校以欠付合同款2,653,62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承担。

6、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津0106民初8166号】,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到期工程款7,380,000元,并以欠付合同款3,600,000元为基数支付预期利息,共计:8,130,362.11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合同款7,3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承担。

7、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年海预民字第175484号】,请求判令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859,493元,并以欠付合同款859,493元为基数支付预期利息,共计965,528.54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欠付合同款859,49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承担。

8、中凯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欧鑫达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凯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欧鑫达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述:中凯运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因与深圳欧鑫达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3)粤0391民初7706号】,请求判令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国际运输费用人民币2,145,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滞纳金,以应付未付运费人民币2,1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起算,按LPR的4倍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共计人民币103,520.04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