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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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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3-090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后,以口头方式通知各位董事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此次会议的通知时间,并推举路刚先生主持此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路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李文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完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构成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路刚、李文波、原波、李笑雪、迟晓燕、刘洪跃、王红旗七名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刘洪跃、黄张凯、王红旗、李文波、李笑雪五名董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王红旗、黄张凯、路刚三名董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黄张凯、刘洪跃、王红旗、路刚、李笑雪五名董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完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3-091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后,以口头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一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此次会议的通知时间,并推举刘翠莲女士主持此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刘翠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同第四届监事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完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3-092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二届十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公司同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非独立董事路刚先生、李文波先生、原波先生、李笑雪女士、迟晓燕女士,独立董事刘洪跃先生、黄张凯先生、王红旗先生,职工董事张流芳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董事长:路刚先生

副董事长:李文波先生

非独立董事:原波先生、李笑雪女士、迟晓燕女士

独立董事:刘洪跃先生、黄张凯先生、王红旗先生

职工董事:张流芳女士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由路刚先生、李文波先生、原波先生、李笑雪女士、迟晓燕女士、刘洪跃先生、王红旗先生组成,由路刚先生担任召集人;

2、审计委员会由刘洪跃先生、黄张凯先生、王红旗先生、李文波先生、李笑雪女士组成,由刘洪跃先生担任召集人;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黄张凯先生、刘洪跃先生、王红旗先生、路刚先生、李笑雪女士组成,由黄张凯先生担任召集人;

4、提名委员会由王红旗先生、黄张凯先生、路刚先生组成,由王红旗先生担任召集人。

上述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三、离任董事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常永春先生、陈德清先生、李广贺先生任期届满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桂毅先生届满后仍在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上述离任的四位董事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截止2023年10月20日,陈德清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94%的股份,陈德清先生持有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5%股份。截止2023年10月20日,桂毅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中信建投建工修复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资管计划”)持有公司230,1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5%,桂毅先生持有该1号资管计划22.22%份额。上述离任的董事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四位离任的董事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及业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对上述四位离任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附件: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简历。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简历

1、路刚先生,男,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7年7月至2004年12月,在中铁十六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等职务;2004年12月至2013年7月,在北京长城贝尔芬格伯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工程经理部先后担任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在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15年3月至2017年8月,在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在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11月至2022年3月,在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础设施部担任党委书记;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3年9月至今,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3年10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路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控股股东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路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李文波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1988年7月至2003年9月,任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机务员、分公司副经理;2003年9月至2011年1月,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部长;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11月至2020年3月任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2023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李文波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止2023年10月20日,中信建投建工修复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资管计划”)持有公司230,1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5%,李文波先生持有该1号资管计划35.82%份额。李文波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文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原波先生,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本科,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2年8月至1993年3月,在北京长城工程总公司担任职员;1993年3月至1994年10月,在珠海市五联实业发展公司担任工程部干部;1994年10月至1999年6月,在北京长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工程部部长职务;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在北京长城工程总公司担任毛里求斯经理部现场代表;2002年2月至2019年8月,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包部先后担任项目部副经理、执行经理、经理,总承包部副经理、常务副经理,党委副书记、经理等职务;2019年8月至2023年1月,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施工管理部部长职务,兼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顺义分公司、河南分公司、江苏分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职务。2023年1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3年10月起担任公司董事。

原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原波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李笑雪女士,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2003年07月至2004年01月,任山东鲁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和商厦总经理办公室秘书;2004年04月至2004年08月,任北京恒泰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事专员;2004年08月至2007年10月,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法务专员;2007年10月至2008年06月,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办公室副主任;2008年06月至2010年11月,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法律合约部副经理;2010年11月至2011年05月,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风险管理部副经理;2011年05月至2013年08月,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部法律合约部经理;2013年08月至2015年12月,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约部副部长;2015年12月至2023年1月,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2020年11月至今,任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兼任北京建工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建工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中国房地产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2023年10月起担任公司董事。

李笑雪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控股股东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总法律顾问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李笑雪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5、迟晓燕女士,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正高级经济师。2002年8月至2003年9月,任山东大学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2003年9月至2006年7月,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政治经济学专业学生;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任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职员;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任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投资管理部业务主管;2010年6月至2014年1月,任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任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投资管理一部业务经理;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任北京股权投资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投资管理一部总经理助理;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任北京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7月至今,任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兼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公司董事。

迟晓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迟晓燕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6、刘洪跃先生,196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1982年8月至1984年8月担任安徽省阜南县苗集中学物理老师;1984年8月至1986年8月,于安徽省教育学院进修;1986年8月至1989年8月,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3年8月任中国环境保护公司职员;1993年8月至2007年8月任北京金晨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2010年10月至2012年12月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9年9月至今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兼任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君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北京成皓宇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中合利华(海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洪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洪跃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7、黄张凯先生,1975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任英国兰卡斯特大学讲师,2003年8月至2009年5月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助理教授,2009年6月至今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张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黄张凯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8、王红旗先生,1960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8月至1987年8月任地矿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南宫野外综合试验场副主任;1987年9月至1990年6月,中国地质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理学硕士学位;1990年9月至1992年12月,中国地质大学环境与水资源学院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工学博士学位;1992年12月至1994年8月任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博士后、副教授;1994年9月至2005年4月历任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水环境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资源与环境学院党总支书记;2016年5月至2020年3月,曾任公司独立董事。2005年5月至今,任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水生态与环境研究所所长,北京师范大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并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土壤与地下水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地质学会环境地质专业委员会委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2023年10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红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红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9、张流芳女士,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任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宣传干事。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任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办公室文秘。2011年2月至2013年9月任公司市场总监助理。2013年9月至2022年6月,任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副主席,2018年10月至2022年4月,担任公司职工监事,2022年4月起担任公司职工董事,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副主席,2022年8月起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主席。现任公司职工董事。

张流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流芳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3-09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二届十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公司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非职工监事刘翠莲女士、郭丽莉女士与职工监事李濛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组成如下:

监事会主席:刘翠莲女士

非职工监事:郭丽莉女士

职工监事:李濛先生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

二、离任监事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刘翠女士在任期届满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止2023年10月20日,刘翠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75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刘翠女士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监事会对刘翠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1、刘翠莲女士,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正高级会计师。1993年7月至1999年9月,任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项目部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部党支部副书记;1999年9月至2009年6月,历任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审计科科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2009年6月至2022年8月,历任建工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房地产开发业务经营部财务总监、项目经济管理中心主任、审计部长。2022年8月至今任建工集团总审计师、审计部部长,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任北京建工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刘翠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控股股东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总审计师、审计部部长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刘翠莲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郭丽莉女士,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正高级工程师。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任北建工金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2009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技术工程师、技术部经理,现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2023年10月起担任公司监事。

郭丽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郭丽莉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李濛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0年7月至2001年7月,任北京新组创经贸中心经济员。2001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北京热力集团温特莱酒店公关经理、总经理助理。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任北京博力达热力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党群部职员。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北京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群管理主管。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任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党群主管、党群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任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副部长。2018年4月至今,任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部长。2022年4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李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3-089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常永春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71,457,1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9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0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71,457,1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9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5,769,9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5,769,9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路刚先生、李文波先生、原波先生、李笑雪女士、迟晓燕女士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同意选举路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1,4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1.2、同意选举李文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1,4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1.3、同意选举原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1,4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1.4、同意选举李笑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1,4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1.5、同意选举迟晓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1,4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洪跃先生、黄张凯先生、王红旗先生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同意选举刘洪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1,4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2.2、同意选举黄张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1,4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2.3、同意选举王红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1,4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刘翠莲女士、郭丽莉女士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同意选举刘翠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71,4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3.2、同意选举郭丽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71,4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457,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69,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许建平律师、马骐跃律师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