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3-025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撤销南京中院对廖良茂持有的22,707,784股康尼机电股票司法拍卖划转至华宇瑞泰名下的执行行为。
案涉股票数量:22,707,784股。
对上市公司损益影响:待公司收到划转的股票后,将会对公司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产生一定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司”)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100%股权的并购,并购完成后,股东廖良茂持有50,590,801股康尼机电股票。2018年6月,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廖良茂涉嫌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担保并恶意隐瞒相关债务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2020年1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公诉。2022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责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
2018年6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国信国投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国投公司”)与北京华宇瑞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宇瑞泰”)、廖良茂、田小琴、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森昕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京仲裁字第1156号裁决:廖良茂将其持有的9,152,076股康尼机电股票变更至华宇瑞泰名下;廖良茂和森昕投资向国信国投公司、华宇瑞泰分别支付现金35,117,282.71元、170,643,895.21元等。
2018年5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本院”)根据国信国投公司、华宇瑞泰的申请,作出(2018)苏01财保5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廖良茂持有的康尼机电股票9,152,076股;查封(冻结)廖良茂名下价值256,370,872.11元的财产。
根据国信国投公司、华宇瑞泰的申请,南京中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苏01执1517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廖良茂持有的22,707,784股康尼机电股票。2018年11月30日,华宇瑞泰以4,400万元竞得该等股票。
由于该部分股票可能涉及廖良茂合同诈骗犯罪,2018年12月10日,国信国投公司、华宇瑞泰向南京中院执行局出具承诺函载明:在南京中院执行局下发裁定将22,707,784股康尼机电股票过户至华宇瑞泰并向华宇瑞泰发还拍卖执行款项后,华宇瑞泰同意南京中院执行局将22,707,784股康尼机电股票暂行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待廖良茂刑事案件结案后,根据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再行解除查封冻结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置。
2018年12月10日,南京中院作出(2018)苏01执1517号之三执行裁定:(1)廖良茂持有的22,707,784股康尼机电股票归华宇瑞泰所有;(2)买受人华宇瑞泰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3)解除对上述股票的查封。
2018年12月14日,南京中院作出(2018)苏01执1517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华宇瑞泰持有的22,707,784股康尼机电股票。
二、公司对于廖良茂所持公司股票被划转的申诉情况
廖良茂合同诈骗案件终审判决后,公司向南京中院提交执行监督申请书,请求事项如下:
1、依法对(2018)苏01执1517号执行一案中将廖良茂持有的22,707,784股康尼机电股票裁定拍卖、变更登记至华宇瑞泰名下的执行行为进行执行监督;
2、依法撤销(2018)苏01执1517号之二、(2018)苏01执1517号之三、(2018)苏01执151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3、依法解除华宇瑞泰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的犯罪人廖良茂名下22,707,784股康尼机电股票的查封措施,协助配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相关股票的执行追缴。
三、《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苏01执监250号】,法院审查认为:廖良茂的刑事案件已审结,本院刑事审判部门已认定廖良茂取得的康尼机电股票为其犯罪所得,属于追赃的范围,可直接发还康尼机电。国信国投公司、华宇瑞泰在执行中,已明知廖良茂的刑事案件可能涉及到案涉股票的性质认定,在本院的执行中,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综上,对案涉22,707,784股康尼机电股票的拍卖、过户、查封行为应予撤销。申诉人康尼机电的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本院(2018)苏01执15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2、撤销本院(2018)苏01执15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3、撤销本院(2018)苏01执151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裁定书【(2023)苏01执监250号】所涉22,707,784股康尼机电股票未来将由司法机关执行并划转至公司回购专户。公司将密切关注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待公司收到划转的股票后,将会对公司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产生一定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