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皖天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7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1月8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11月8日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皖天转债”),将于2023年11月8日支付自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代码:113631
3、债券简称:皖天转债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93,000.00万元
6、发行数量:930.0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张为人民币100元
8、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1年11月8日至2027年11月7日
9、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0、债券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1年11月8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1、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2年5月12日至2027年11月7日
12、初始转股价格:11.12元/股
13、最新转股价格:7.56元/股(公司因实施利润分配、股权激励方案等按照规则进行调整。)
14、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皖天转债”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AA+”。
15、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6、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其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皖天转债”第2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11月7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7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1月8日
(三)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11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皖天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兑付。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服务,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金额为人民币0.4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32元(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大连路9号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2225677
2、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国元大厦
联系人:王友如
联系电话:0551-6220735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特此公告。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03689 证券简称:皖天然气 编号:2023-066
债券代码:113631 债券简称:皖天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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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皖天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