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3-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3-165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

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

● 担 保 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子公司珠海爱旭、浙江爱旭办理的综合授信等业务合计提供6.4087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4087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42.9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3年11月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3)穗银珠海最保字第0153号)),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1.0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23年11月2日,公司与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编号:PYHZ0120230141(YB)),为浙江爱旭在该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5.4087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4087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42.9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C5932X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28日

3.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6号139室

4.法定代表人:许家奇

5.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珠海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二)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YNM36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谢俊伟

5.注册资本:55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00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公司与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5.4087亿元人民币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含租前息,如有)和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因变现或取回租赁物而发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其他各种其他应付费用等),以及债权人根据主合同要求债务人缴纳的保证金(押金)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5.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含各种费用及其他应收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或重组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或重组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珠海爱旭、浙江爱旭授信等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珠海爱旭、浙江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242.93亿元,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6.4087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42.93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8.16%。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29.4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2.94%。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日